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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遭受家暴 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杨某在婚后孕期、产期、哺乳期都曾遭受丈夫暴力威胁,但出于各种考虑未能及时求助。妇联得知情况后,及时给予指引,杨某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获得有效保障。这是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典型案例。
  杨某与方某于2017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
  婚后,方某常因琐事殴打、辱骂杨某,杨某因怀孕选择隐忍,后于2021年5月生育一子。在儿子出生后尚未满月期间,方某仍无改观,动辄用皮带抽打杨某,还逼着杨某和孩子自杀。
  在零下十多度的冬夜,方某将只着单衣的杨某赶出家门任其在户外挨冻,如亲属阻拦就一起辱骂、殴打。
  杨某不堪忍受,为躲避暴力威胁,在哺乳期间逃出双方共同居所,另行租房。
  方某又跟踪、骚扰杨某,致杨某惶恐不安。
  杨某向区妇联求助,区妇联指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妇联与法院的协同下,法院于杨某申请后7小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方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杨某及其亲属;二、禁止方某跟踪、骚扰申请人杨某及其亲属;三、禁止方某进入申请人杨某的居所。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在这里也提示大家,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救济,各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发现相关受暴事实时,应依法及时指引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对预防家庭暴力持续发生起到积极作用,使受害者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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