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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精神残疾遭遇家暴 妹妹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张某因精神残疾欠缺自我保护意识,其妹妹在得知张某遭到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后,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及该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系夫妻,且在同一单位工作,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三口曾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房。
  张某及其子均为精神残疾人。后蒋某离开原公房,与张某母子分居。
  2002年,上述公房被拆迁,一家三口被安置于朝阳区另一楼房内。
  蒋某为独自占用安置房屋,使用棍棒等器械殴打张某,并多次上门辱骂、威胁、恐吓张某母子,要求张某母子搬离安置房屋,后被张某的妹妹发现并报警。
  2022年11月,张某妹妹代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蒋某对张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部分受家暴妇女因自身行为能力或客观条件所限,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知悉,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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