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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风险层出不穷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警惕“贷款中介”六大风险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周裕财
  贷款中介是指为借款人提供融资顾问、信息咨询等贷款居间服务的机构。目前,贷款中介已经广泛参与到各类金融信贷业务当中,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备案许可登记制度不明、地域差异性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手段及力度有限等问题,导致行业发展较为混乱,因贷款中介导致的各类陷阱及违法违规风险层出不穷。
  近期,随着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及“转贷降息”的热潮,贷款中介更是格外活跃。那么实践中,贷款中介的业务陷阱和违法违规之处具体又有哪些呢?金融消费者又当如何防范呢?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以案例提示大家,警惕“贷款中介”六大风险。
  一是假冒金融机构虚假宣传
  张某因有资金需求,在网上点击了一个小贷广告后,多日内陆续接到多家自称“银行贷款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中表示因张某征信良好,“银行”给张某授信了一笔大额贷款,低息、当天放款、零手续费,在来电人一番游说下,张某按照要求来到了朝阳区某写字楼,最终经多方了解,确认该“贷款中心”与银行根本毫无关系,只是贷款中介。
  法官说法: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贷款中介公司通过多种违法违规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后,普遍存在假冒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消费者应格外小心。实践中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除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受个人绩效考核压力影响,可能与中介公司人员私下合作外,银行一般并不会和贷款中介建立官方合作,消费者在接到电话称其系银行贷款审核中心、合作中心等说法时,不要轻信。第二,因银行授信均需在借款人申请,并审核征信材料及贷款资料后才能做出,故实践中对于在电话或短信中直接宣称“银行为您授信**万额度”的说法,均可认定为不正规宣传甚至欺诈行为。第三,借款人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点弹窗贷款广告,不通过间接渠道提交贷款信息,如有贷款需求,应直接联系银行或通过银行官方APP进行查询、办理。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一条 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3.《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二是虚构贷款用途
  李某在参加一个老年人旅游活动过程中,认识了热心肠的的导游王某,王某向李某介绍了一款高收益股权投资产品,并表示李某不需要提供任何现金,可以由贷款公司用房屋办理经营贷款后进行投资,且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李某只需按月收钱即可。李某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向王某推荐的中介公司提供了贷款办理的全套手续,并签署了相应合同。业务办理后,李某仅收到5个月收益,便收到银行的通知,称因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李某多次与贷款中介公司、理财公司及王某联系未果,才明白其已经受骗。
  法官说法:实践中,借款人因受到不法贷款中介的诱导而办理本不需要的贷款,或办理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以涉房养老案件中,约80%的借款人均系在贷款中介或理财公司的营销下办理了贷款,并按照中介公司指示将贷款违规投入理财市场,并由此产生损失。实践中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激发”的贷款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理性使用贷款;第二,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均属于严重违反监管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跟踪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三是伪造贷款材料
  老股民王某偶然获得一条“内幕消息”,便想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终实现财务自由。但苦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偶然间贷款中介张某与王某联系,表示在王某支付高额“包装”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100%贷款成功。后张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抵押财产及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帮助王某向银行借款80万元,并全部投入股市。后投资失败,借款到期无法归还。最终王某及张某均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为了获取贷款,非法贷款中介对借款人征信、流水、证明文件、基础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包装甚至伪造的情况较为普遍。实践中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虚构贷款材料办理贷款可能触犯包括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罪名,风险极高。第二,伪造贷款材料的过程,极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重复非法利用,引发一系列不可控风险等。因此,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贷款中介材料造假行为不默许、不放任,勿因侥幸心理,造成不挽回的后果。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是服务收费不对等
  刘某有资金需求,但担心自己有两次信用卡逾期记录而无法办理贷款,故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该公司称有征信污点肯定无法办理大额贷款,且利率需要大幅上调,并以其可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洗白征信,并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包装,保证当天办理大额优惠贷款为由,向刘某收取了1万元征信处理费,1万元包装费,以及贷款金额2%的贷款服务费。刘某付款后,顺利办理了某城商行的30万元贷款。但事后刘某了解到,该贷款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征信“洗白”及还款能力包装,相关贷款产品在该城商行的APP内均可自行办理,且不需要任何费用,符合条件均可当天放款。
  法官说法: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利用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或征信有问题等因素,以“增加额度”“优惠利率”“内部通道”“迅速放款”为名,收取与实际服务内容不对等的畸高费用。实践中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消费者如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咨询并办理,其办理结果与通过贷款中介公司办理一般并无实质区别;第二,关于征信记录,我国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只有上报的征信机构才能修改、更正,且相关程序极为严格,贷款中介公司不存在对征信进行“洗白”的可能。且银行对于逾期征信的影响有专门的审核标准,在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90天以内的少数非恶意小额逾期,一般不会对贷款办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相关法规: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五是服务费畸高
  张某为办理10万元贷款,与贷款中介公司及其推荐的另外三家公司,一共签署了4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贷款服务费、包装费、渠道费、账户管理费4项费用,贷款到账后,又以走账费、取现费为名,收取了两项费用,导致借款人贷款10万元,实际到手使用仅6。1万元,被扣除费用高达39%。
  法官说法: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往往先以低手续费吸引借款人,但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以不同收款主体、不同名目、不同合同的方式,收取包括服务费、账户管理费、放款手续费、渠道费、垫资费、保证金、押金等十余种费用,且累计费用畸高。贷款中介通过主体及合同的变化,将部分收费“合法化”,借款人难以防范,法院审查及认定亦存在困难。实践中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借款人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及办理贷款过程中,金融机构一般不需收取任何费用的,特别是不会在放款前收取费用;第二,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收费条件、收费主体,特别是计算综合息费成本,切不可因急于用钱,忽视贷款风险,掉入融资陷阱。
  相关法规:
  1.《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六是串通设局欺诈借款人
  高某为“盘活”固定资产,在贷款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以垫资方式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提前还款,并通过伪造虚假交易合同及公司证照的方式,办理了某银行经营贷。后贷款发放至中介公司掌握的受托账户后,中介公司以规避资金监管为名,口头告知高某需将款项转账至6个个人账户后取现。此后,其中4人的款项均于当日取现后交至高某,但另有2人的款项,中介公司一直以账户被银行“监管”为由拖延到账。期间,垫资公司则持续向高某计收高额垫资费用。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6个账户均系由中介公司职员或关联人员控制,不存在任何监管,而垫资公司与贷款中介公司亦属同一人实际控制,长期通过拖延到账等方式,增加借款人的垫资费用。
  法官说法:实践中,按照监管要求,经营贷均需要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银行将款项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该账户则常由贷款中介公司提供并掌握,账户收到款项后,极易出现中介公司串通他人卡扣贷款资金、临时增加收费标准,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在需要垫资的情况下,部分借款中介公司还可能串通垫资公司,甚至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恶意拖延贷款进程,收取高额垫资费用。实践中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借款人应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对以“刷流水”“走账”为由伪造贷款材料、规避资金监管等转账行为不予配合,严格把控资金风险;第二,借款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在出现贷款中介临时增加额外费用或资金无法到账,可能陷入不法中介陷阱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综上,朝阳法院周裕财法官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当时刻注意信息安全,防范不法中介虚假宣传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树立合理消费观念,理性借贷,如确有资金需求,可前往银行或通过银行APP等正规渠道直接办理。如确需通过贷款服务公司办理的,应当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及规模,依法依规,诚信办理。在签署服务合同时,注意审核服务及合同条款内容、综合息费标准,注意资金安全,警惕各类贷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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