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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网络暴力和校园霸凌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高艺林
  电影《保你平安》正在热映,电影讲述了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墓地推销员魏平安坚持为自己客户韩露洗刷网络谣言之冤的故事,洗冤之路不仅坎坷曲折,而且充满了现实的冷漠与荒诞;与此同时,魏平安的女儿魏磨砺,因揭露同学齐畅陷害赵雨萱的真相而被校园霸凌,霸凌视频流传至网上。面对寻求正义与金钱诱惑的处境,纠结揭露真相与保全自己的抉择,这对父女毅然选定“做正确的事”。
  “那个因染粉红色头发被网暴的女生走了”“女生百日誓师发言表情被网暴”“寻亲男孩被网暴后自杀”“海南13岁女孩遭霸凌左耳鼓膜穿孔”“女孩自述曾遭校园霸凌”……关于网络暴力、校园霸凌的新闻越来越多,因此而引发的悲剧亦越来越多。网络暴力、校园霸凌会在短期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精神痛苦,并且治愈伤痛所需的时间会更久。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助力高艺林提醒,面对网络暴力、校园霸凌,我们都要勇敢拒绝,坚决说“不”!
  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儿?
  剧情回顾:韩露从小在孤儿院长大,去世前为孤儿院裸捐136万。但有网友在网上跟帖说韩露生前是坐台小姐,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网友纷纷帖下留言,人们对此议论不休。而关于韩露是坐台小姐的传闻也闹得人尽皆知。
  观影有疑:网络时代尤其是移动网络传媒时代突破言论表达的时空限制,增强了言论表达的便利性与,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网络情缘一线牵”真的不再是说说而已。但是,网络言论对他人名誉利益造成伤害的事件亦愈发常见,而且更因网络传播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使得这种伤害来得轻易却去得艰辛。所以,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儿,我们应如何向网络暴力说“不”?
  法官释法:网络自由有底线,侮辱诽谤是禁区。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在充分表达思想、寻求价值共识等方面有其不可忽视的优势。但有人就是错误地利用了该种优势,蓄意利用网络媒介的便捷途径,恶意侮辱、肆意诽谤他人,甚至被一些黑色产业链雇佣为“水军”“黑粉”制造、传播不实言论,而贬损特定人(群)的人格尊严或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知全貌,不予置评。”这应该成为新时代每个网民的“网品”。毁誉荣辱非朝夕而定,是非黑白要有人问津,各位网民应谨言慎行。每一个活生生的人都不应同时承受千万网友不客观的审判,每一次键盘的敲落都应该是为真相发声,而不应是调侃、起哄的闹剧。
  切断网络谣言的方法是什么?
  剧情回顾:魏平安顺着线索一路排查,最终找到了始作俑者谢春元(网名完美先生421)。原来他不仅从未见过韩露,而且只是想通过杜撰情节的方式获得热评积分。大家知道因果后,瞠目结舌;但魏平安更多的是感到如释重负。最终,谢春元被公安机关处以7日拘留,500元罚款。
  观影有疑:除了要严守新时代网民的网品外,侵害发生时,我们要如何迅速切断侵权言论的传播?
  法官释法:网络暴力虽可怕,迅速维权有方法。当然是第一时间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要求其对侵权信息进行断链、屏蔽、删除。除了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进行通知外,我们亦可自行以书面方式予以通知。有效的书面通知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必须包含通知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并附上可以证明身份信息有效证件材料,比如,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若通知人非被侵权人本人时,还需要提供合法委托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关系证明。二,必须提供具体的网络地址或足以锁定侵权信息的内容,以便快速定位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地址,追溯其源头。三,必须提出立即删除的要求并说明具体理由,必要时可附上初步的证明材料,以便网络服务商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删除的判断。
  依法维权有限制,合理抗辩要考虑。网民们可以在网络平台自由表达对社会事件、公众人物的看法,这是实现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合理的抗辩事由应予采纳。一、公众人物有适度的言论容忍义务。身为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或公众行使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妨害其人格利益的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代表公众人物的名誉本身会受限,在任意侮辱、诽谤发生时,侵权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二、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对于社会事件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网民们可以发表对该事件或该行为的评论、推论、看法乃至质疑,这亦是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社会参与的应有之意。三、合法转载的抗辩情形。朋友圈、微博、贴吧、公众号等各种形式的转载在网络平台很常见。作者与转发者的地位不同,其需要承担的责任自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转发者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侵权责任。但转发者应就其身份或转发时间等造成的侵权影响范围扩大,承担该部分损害后果扩大的侵权责任。
  警惕校园霸凌呵护孩子身心
  剧情回顾:齐畅陷害赵雨萱偷拿了同学的钢笔,导致赵雨萱在学校呆不下去准备转学。魏磨砺目睹了事件的全过程,其找到齐畅要求她主动跟老师说出实情,没承想,齐畅不仅不思悔改,还威胁魏磨砺要曝光她腿上的胎记。魏磨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勇敢跟老师说出真相,齐畅伙同其他同学将欺负魏磨砺的过程拍成视频。
  观影有疑:齐畅威胁魏磨砺并拍摄视频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身体欺凌。欺凌者一方利用身体动作对受欺凌者实施的欺凌,包括打、推、撞、扯、掐、踢、跩以及索要、抢夺、损毁财物的行为。2。言语欺凌。欺凌者一方通过口头言语形式直接对受欺凌者实施的欺凌,包括骂人、侮辱、取外号、嘲笑等。3。关系欺凌。欺凌者一方利用第三方而对受欺凌者实施的欺凌,主要包括背后说人坏话、散布谣言、孤立、拉帮结派、排挤等。4。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而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恶意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
  关于网络欺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校园霸凌虽可怕应对有办法
  剧情回顾:魏磨砺被霸凌后虽身心受伤,但是好在学校对该事件严肃处理,父母也对她及时开解,而且魏磨砺坚信自己做了“正确的事”,她要大方勇敢地回到校园。
  观影有疑:校园霸凌者要承担什么责任?面对校园霸凌,我们该如何做?
  法官释法:同学之间的动手玩闹、嬉笑打骂若超过一个度则不可掉以轻心,严重时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作出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面对校园霸凌,我们如何应对?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都不想成为被欺凌的对象,换位思考,我们也不应成为欺凌者。把握在校时间好好学习,利用课余时间与同学好好相处,这才是同学们该做好的事情。2。勇敢拒绝,审时度势。若自己遇到欺凌,一定要保持冷静,勇敢拒绝欺凌者的一切不合理要求。根据情势,冷静观察,寻找机会逃离现场。若遇到他人被欺凌,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弱者摆脱欺凌。3。主动发声,积极求助。息事宁人绝非面对霸凌的最佳处理方式,沉默有时反而会助长欺凌者的嚣张气焰。只有主动求救才能避免造成更大伤害。我们可以求救的对象包括家长、学校、公安、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等。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不仅在于“言”的自由,亦在于“言”与“不言”间的取舍。校园应成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乐园,不能给暴力、霸凌任何可乘之机。向网络暴力、校园霸凌勇敢说“不”,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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