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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播剧《心想事成》学法律知识——北京朝阳法院法官看剧说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高艺林
  电视剧《心想事成》正在热播,剧中以孙心、孙想两姐妹在生活、工作、家庭各方面的成长为轨迹,展现了在老北京胡同以孙家姐妹为代表的新时代平凡人勤奋善良、不懈追梦的故事。孙家姐妹在生活中克服困难,见招拆招,这其中也蕴含着很多法律问题,您知道吗?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高艺林带您看剧说法。
  经理送她高跟鞋和丝袜要求上班穿,这是不是性骚扰?
  剧情回顾:姐姐孙心在互联网公司工作,表现优异,是晋升小组长的有力人选。其上司杨经理把孙心喊进办公室,用眼光打量着孙心并送给她一双高跟鞋和丝袜,让她明天穿着上班,并且晚上还发微信给孙心再次让她别忘了明天上班要穿。
  看剧有疑:剧中,杨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场性骚扰?
  法官释法:所谓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职场中的性骚扰,一般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辨别:1。违背他人意愿。厌恶、反感、抗拒、警告、明确拒绝等行为以及迫于某种压力不得已参加的应酬都可以认定为是违背他人意愿。即使双方曾有过接触或交流,但任何一方在此后曾明确表示过不愿意继续,若另一方仍继续骚扰,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2。性骚扰的内容与性有关。3。行为方式多样。性骚扰的行为可能是采用身体接触或抚摸、电话、短信、偷窥、语言以及以获取或失去某种利益为条件等多种方式,严重时甚至会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所以,在性骚扰行为中,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均有可能受到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若因地铁、公交拥挤或急刹车导致过失与他人发生接触或因写错收件人、手机号而导致的误发信息等不构成性骚扰。
  遇到突发事件必须临危不乱,机智取证
  剧情回顾:杨经理以与客户谈业务为由把孙心骗去饭局,在饭局上他搭上孙心肩膀,抚摸孙心头发,还将一张酒店门卡给到孙心,说升任小组长的事情包在他身上。孙心一边喝酒应酬着杨经理,一边偷偷打开手机将自己与杨经理的谈话录音,并且谎称有事要晚点去酒店找杨经理,孙心安全回家并把杨经理通过微信发来的自己身着浴袍在酒店的照片保存了下来。
  看剧有疑:面对性骚扰应如何取证?
  法官释法:职场是性骚扰的高发场所,很多性骚扰行为是基于性骚扰实施者和受害人之间的不平等产生的,这一类的性骚扰往往具有更隐蔽、不易被察觉等特点,也会给受害人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尤其是承受巨大压力等精神痛苦。
  正是因为职场性骚扰具有大多突发、行为多样、手段隐蔽等特点,所以受害者可能也面临着取证难、证明难的难题。剧中,孙心通过录音、照片等方式来证明性骚扰事实的存在已经是在密闭场所下、突发事件中可以采取的紧急应对之策。可能有人会有疑问,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吗?性骚扰案件中的录音自然未经对方同意,存在一定程度上取证程序的缺陷,但该种取证行为并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包含非法拘禁、窃听、胁迫等方式。
  性骚扰案件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若主张性骚扰成立一方已提供了初步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则在对方否认或反驳的情况下,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在证据认定方面,在直接证据较少或只存在较多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综合案件整体情况与考量全部证据后,只要能够形成证据链,能够形成性骚扰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内心确信,就应当作出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
  勇敢揭露真相,向性骚扰说“不”
  剧情回顾:在公司会议上,杨经理宣布新组长的人选花落他家,而且还暗指孙心不诚信、不服从领导,孙心在会议上勇敢公开了杨经理的谈话录音与微信照片,引发轩然大波。原来,公司里很多女同志都深受杨经理的骚扰,但是敢怒不敢言,只有孙心勇敢地站出来揭露真相。但是公司负责人找孙心谈话竟然表示希望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并且对杨经理的处理结果为调离本部门并扣除一个月薪水。
  看剧有疑:如何评价公司对性骚扰事件的处理?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预防性骚扰义务和制止性骚扰义务。即使有些公司未将职场性骚扰行为列入公司工作规范或行为手册明确禁止的行为,但法律已对性骚扰行为予以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知悉发生性骚扰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以适当的方式处理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若得不到公正处理,受害者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警。本剧中,公司负责人在明知性骚扰事件的情况下,不但不惩罚实施者,反而规劝受害者放弃维权,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最终公司负责人和杨经理都被公安机关带走。
  关于性骚扰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骚扰、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骚扰是指,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骚扰。这种请求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性骚扰行为。而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面对性骚扰,进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万丈深渊。受害人要勇敢为自己发声,不仅仅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让性骚扰实施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抓贼不成反被讹,骗术虽多巧识破
  剧情回顾1:阿姨刘玉芳看到超市的牛肉五折出售,其将剩余的牛肉全部拿走并在超市没有监控的走廊里撕掉了外包装,放在外套内准备拿回家。妹妹孙想看到这一幕上前阻止刘玉芳,拉扯中刘玉芳自己把自己绊倒并摔倒在地,刘玉芳大声指责是孙想将其推倒。孙想人美心善把刘玉芳送到了医院,没承想刘玉芳的儿子贾长安一口咬定是孙想推人倒地并要求其支付医药费、住院费等。
  看剧有疑:刘玉芳在超市偷拿牛肉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法官释法:《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什么是“秘密窃取”呢?比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掏兜割包、利用网络技术窃取等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窃取的财物既包括货币、金银首饰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剧中,刘玉芳表示发现该处走廊没有监控,自认自己曾多次在超市偷取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剧情回顾2:贾长安来到孙想工作的地方,说自己母亲病情恶化,脑溢血需要做手术,但是没钱,说事情的起因是孙想推人在先,所以孙想要承担手术费用。孙想表示自己没有钱,贾长安又说算是自己借的,但是要现金。孙想表示今天没有带钱,明天取钱后给他。事后,孙家姐妹竟然发现刘玉芳在公园里怡然自乐地跳着广场舞,还嫌弃儿子贾长安没有成功骗到钱。
  看剧有疑:面对贾长安如此纠缠不休,孙想如何一招制敌?
  法官释法:《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剧中,贾长安为了骗取孙想的钱财,谎称母亲要手术缺钱,这就是一种诈骗行为。好在孙家姐妹机智,发现真相后及时录制了母子二人的对话并且让二人录下视频影像证明自己身体健康,不再找孙想要钱。这也是在提醒大家,若有人以各种理由跟你要现金,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即使事出有因需要给钱,也一定要保留好转账凭据或汇款记录。同时,若发现不法行为或需要取证时尽量靠智取,不局限于书面,照片、录音、视频等方式都可以作为证据形式,关键是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到侵害。
  故事虽温馨,生活却百味。孙家姐妹的故事仍在继续,梦想召唤的路上,仍有很多人在不懈努力。品尝生活百味,方知平安幸福、踏实奋斗乃为本味。最后祝愿大家都能勇于追梦,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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