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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饲养犬只,后果很严重!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杨星星
  当前,我国城镇饲养宠物犬数量逐年增多,很多人将宠物犬视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但在“宠物犬热”的背后也出现越来越多的因犬只引发的没收、吊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宠犬亦需有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必须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做出提醒,以下的法律知识“铲屎官们”不可不知。
  无证养犬依法应予没收
  公安机关接他人报警后,经调查认定田某自2019年1月起,采用从互联网站无偿领养的方式饲养了一只小型犬,但并未办理养犬登记。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没收田某所养犬只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诉请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田某实施的无证养犬行为属实,在综合考虑田某未经登记饲养的犬只系无偿领养、犬只自身具体自然情况及田某实施无证养犬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后,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果亦无不当,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田某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综上,养犬必须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及时办理登记及年检,否则将面临着犬只被没收或被罚款的法律风险,莫让养犬这一“趣事”成为“烦心事”。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需符合体高、品种等要求
  公安机关接110报警称有2只大型犬咬人,有人受伤。民警经调查发现,两条大型犬互相咬伤,狗主人也均有受伤,其中,饲养人蔡某的养犬证系在房山区办理,在朝阳区饲养了一年多,且经现场测量,蔡某所饲养犬只的肩高(站立情况下从肩胛骨顶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为51厘米。公安机关对蔡某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后作出没收蔡某犬只的处罚决定。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犬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的违法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对蔡某作出没收犬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蔡某并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京农畜字[2003]4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系违法行为,将面临被没收犬只及罚款的法律后果。因此,在重点管理区,饲养者在养犬前必须对犬只的体高、品种予以关注,做一个对爱犬负责的“铲屎官”。
  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关措施造成损害的承担没收、吊证、罚款等责任
  曹某某携犬外出未束犬链,其携带的金毛犬主动冲向受害人及其所牵犬只,与受害人犬只发生撕咬。受害人在劝阻犬只撕咬过程中被犬只咬伤,造成大腿内侧上下两处伤口。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开展调查,依据当地限制养犬的规定,结合曹某某的违法情节,对曹某某作出没收伤人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事发前、事发当时均未按规定束犬链,当该犬只冲向受害人进行撕咬时未进行有效制止,致使受害人被犬只咬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城管部门依据当地限制养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越法律法规范围,属于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驳回了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曹某某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第十六条规定,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外出必须系犬绳是各地养犬管理具体办法的普遍规定,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从法律层面对此予以了明确,饲养者不拴犬绳的违法行为加剧了犬只的随意伤害可能,若导致了伤人等情形,则涉及到了犬只被没收的法律后果,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因此,遛狗牵绳意味着给“爱犬”多一层保护措施,既是责任的体现也是爱意的表达,牵好“文明绳”,才能做到宠爱有方“不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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