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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说法丨看《我经过风暴》,向家庭暴力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于洋
  近日,电影《我经过风暴》正在热映,剧中情节发人深省,其中蕴含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和大家一起看剧说法。
  看似事业有成、儿女双全的徐敏却有着难以启齿的秘密——她被丈夫陈均长期家暴。徐敏不是所有人想象中受害者的模样,她坚毅勇敢且有自己的事业,面对小心谨慎不留证据的丈夫、周遭人冷言冷语嘲讽质疑、社会系统的不作为、为了两个孩子……当离婚不是家暴的终点,当家不是避风港而是暴风雨本身,她究竟能否冲破这场风暴?
  警惕家庭暴力,当事人不只是身体被侵害
  剧情: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同时实现自我价值,徐敏跳槽成为一名销售人员,虽然她让小家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并努力平衡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但丈夫陈均却仍疑神疑鬼、百般不满,不但监视徐敏的工作圈,还经常以“我是为你好,我是在乎你”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对徐敏冷嘲热讽、恶语相向,以“爱”为由强迫徐敏服从自己,对徐敏灌输“听好了,你这辈子别想离开我”的理念,从而控制徐敏,让徐敏成为自己的附属品。
  法官释法:陈均的言语行为虽然尚未涉及身体侵害,但已构成“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的形式,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陈均的行为便是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等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面对家庭暴力,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剧情:当陈均畸形的控制欲越来越得不到满足,从精神控制便上升为拳打脚踢的肢体暴力行为,陈均以手掐、扇巴掌、挥拳头、用衣架抽等方式对徐敏施展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徐敏试过报警,但陈均的“表演”让警察无可奈何,徐敏也尝试过起诉要求离婚,但调解员却让徐敏以家庭完整为重,孩子们也哭着问徐敏会不会走,面对孩子们的哭诉,徐敏只能抱紧孩子说自己永远不会离开他们。徐敏在家庭暴力的漩涡中沉沦而不得救,面对这种情况,徐敏还有别的方法可以保护自己吗?
  法官释法:面对此种情况,徐敏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护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观众可能会有疑问,徐敏与陈均并未离婚,徐敏此时是否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因此,面对陈均的家庭暴力行为,徐敏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面对家庭暴力,取证的十种形式
  剧情:陈均学过医,知道如何避免留下伤情,经常用毛巾裹着手打徐敏的头,警察来了也看不到皮外伤,导致徐敏的伤情很难被鉴定。徐敏想录下家暴过程举证,但陈均却早早在家中装满监控,时刻监视着徐敏的一举一动。关于陈均的家庭暴力取证之路道阻且长,徐敏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取证保护自己吗?
  法官释法:徐敏可以通过十余种相关证据证明陈均的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面对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发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相应证据,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因此,徐敏可以通过陈均实施完家庭暴力行为后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的音频、视频等视听资料,两个大家庭一起调解二人因家庭暴力引起矛盾的录音、两个孩子的证言等等证据证明陈均的家庭暴力行为。
  面对家庭暴力,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治力度
  剧情:陈均以孩子受伤为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控徐敏离开自己行为是“自私”,反过来却用“母爱的无私”逼迫徐敏回归家庭,当徐敏为了两个孩子,给了陈均一次又一次机会,期待陈均可以真的悔改时,换来的却是陈均愈演愈烈的家暴行为。此时,如果徐敏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释法:如果徐敏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陈均作为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就徐敏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陈均如有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徐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陈均应当就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陈均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构成虐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可以虐待罪处罚;如构成故意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面对家庭暴力,应当理性维权
  剧情:面对愈发暴躁的陈均,徐敏的心彻底被伤透了。某天夜里,趁着陈均熟睡,徐敏从鱼缸中拿出了全家几年前一起出游时捡的石头,迈着沉重的步伐走向了深渊,终结了陈均的生命。影片的结尾,徐敏也因自己的过激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法官释法:徐敏的行为不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私自剥夺他人的生命,陈均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不被法律所允许,但徐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让陈均就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决不能以暴制暴,陷入犯罪的深渊。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以上就是带大家一起了解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在全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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