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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情落幕,如何避免人“彩”两空?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0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陈文超
  为治理高额彩礼乱象,弘扬优良家风与传统美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彩礼纠纷案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规定》有哪些新增内容,男女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如何依法主张各自权利呢?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提问一: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朝阳法官提示:根据该规定,生活中常见的一方在订婚时、婚礼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现金、转账、金饰、钻戒等大额财物都可能被认定为彩礼,纳入可主张返还的范围。但一方赠与的与缔结婚姻无关的财物,比如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转账、赠送的礼物、为对方负担的生活支出,或者为缔结婚姻支付的价值较小的“见面礼”“红包”等则不属于彩礼,产生争议后接收一方无需返还。
  提问二:谁可主张返还彩礼?彩礼应由谁返还?
  《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朝阳法官提示:此次出台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因彩礼产生纠纷后,原被告主体往往是作为婚约关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并不包含双方的父母,但实践中,彩礼的实际付款人、收款人却通常是男女双方父母这一问题,明确提出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也即除了男女双方,双方父母也享有诉讼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利于查明彩礼的支付及实际使用情况,同时降低执行风险。
  提问三: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彩礼必须全部返还吗?
  《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朝阳法官提示:在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可以综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此外,如判决返还彩礼,应当扣减双方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如有尚存的嫁妆,一般遵循传统观念判归女方所有。 
  提问四: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彩礼能否返还?
  《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朝阳法官提示:为及时遏制“天价彩礼”所带来的不良风气,《规定》第六条提出,对于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如果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彩礼中的“漫天要价”情况,同时避免以结婚为名贪图对方财物现象的发生。
  提问五: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彩礼能否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朝阳法官提示:是否登记结婚不应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如双方仅领取了结婚证,确未能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也未能完全实现,那么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彩礼原则上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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