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酒店预订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孙先生3503.22元。
案件回顾
2023年9月22日,孙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APP平台预订了某酒店典雅家庭房1间3晚,入住时间是2023年10月1日,房间总价3503.22元。孙先生收到了确认短信,APP平台显示预订成功。
同年9月28日,孙先生接到某科技公司的客服电话,因公司未及时更新酒店房型信息,导致孙先生订单里的房型在某酒店里不存在,要求孙先生取消订单。孙先生表示拒绝取消订单,要求某科技公司履行订单。
后来,孙先生一家如期出行,旅游期间孙先生曾前往某酒店询问其订单情况,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该酒店没有订单中的房型,酒店也没有孙先生的预订订单。10月4日,孙先生收到某科技公司发送的短信,通知其酒店订单取消,已付的三晚房款3503.22元全部退回孙先生账户。
孙先生认为,某科技公司在APP上显示错误的酒店房型信息并收取房费行为属于欺诈,侵犯其合法权益。某旅行社作为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也有责任,孙先生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三倍房价损失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多次以页面展示、超链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涉案酒店的预订服务提供方,某科技公司以显著方式实施了提示义务,并公示了商家的真实身份及营业执照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孙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某科技公司与某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某科技公司为某旅行社提供信息服务,双方成立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实际为孙先生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系某旅行社,故认定某旅行社与孙先生成立酒店预订服务合同。
结合在案证据可知,从孙先生确认订单并支付款项之时再到其预订的入住时间期间,某旅行社通过某科技公司客服多次联系孙先生,主动告知了房型错误的情况,其主动告知的行为明显旨在妥善解决问题和及时止损,而非存在故意展示错误信息诱导孙先生以错误认知而付出与服务不匹配的对价,故法院认定某旅行社并无欺诈故意。
但其旅行社作为掌握数据库内容、对接数据信息的服务者,在无法保障准确提供数据信息、未审核数据展示内容是否真实情形下,放任错误数据在终端平台进行展示,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因孙先生预订酒店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就赔偿的金额,法院认为,因某旅行社的过失行为,导致孙先生在临近十一长假出行前不足三天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考虑变更出行计划中的酒店预订内容,而一般长假旅游期间酒店预订的难度和价格会随着临近假期而水涨船高,这明显给孙先生造成了严重不便,一定程度上导致孙先生丧失了选择合理消费方案的机会,法院结合涉案酒店预订订单的价格、某旅行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致使消费者产生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的合理范围等因素,并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酌情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服务对价的一倍金额(即三晚房价3503.22元)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