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9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购买某金融产品后发现,自己曾在一张《个人信息授权书》上签了名。王女士认为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其个人信息的授权,侵害其合法权益。经向银行申请撤销授权被拒绝后,王女士将某银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要求确认《个人信息授权书》不成立。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女士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未与某银行就《个人信息授权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确认《个人信息授权书》不成立。
某银行称,王女士办理业务时需要两次签字,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银行内部管理规程,客户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前需签署《个人信息授权书》,并形成《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完成个人信息授权后,认购金融产品,形成《组合交易凭证》。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签署《个人信息授权书》是服务过程中必要的一项,银行的业务操作并无违法违规的情况。银行使用王女士的个人信息遵循保密原则,且仅向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提供,不存在违法泄露及可能造成王女士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
庭审中,依王女士申请,朝阳法院向某银行调取了办理业务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办理业务过程中王女士与业务员的对话中并未提及“个人信息”“授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现场录像及各方陈述,王女士在签署《个人信息授权书》时,虽然某银行称系统会进行提醒,在电子屏上会显示《个人信息授权书》全文、屏幕可放大且语音播报会提醒客户确认内容,但其一,该授权书内容较多,现场录像显示王女士在第一次签名时并无滑动屏幕、放大屏幕内容或者停留阅读的动作,按常理来说,王女士年龄较大,其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做停留即完成《个人信息授权书》的阅读;其二,业务员仅指示王女士如何签名及确认,并未告知王女士其正在签署的文件内容为何;其三,语音播报的内容为“请确认交易信息”“请核对屏幕信息并签名确认”等通用提醒,无法起到提示文件内容的效果;其四,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授权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授权需要在“□”中打“√”,而本案中现场录像未见王女士有相关勾选的操作,亦未见业务员对于勾选上述选项的提示;其五,某银行并未在签署《个人信息授权书》前后向王女士提供纸质版《个人信息授权书》,纸质版《个人信息授权书》系王女士事后主动索要取得。因此,应当认定王女士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未与某银行就《个人信息授权书》的内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个人信息授权书》的效力应当认定为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个人信息授权书》不成立。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