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近一年审理的68件危险驾驶案进行调研,发现在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新问题:
一是审判阶段的办案时间过于紧迫。通常危险驾驶案的羁押期限为三十日,而刑事案件的上诉期是十日,如果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未能在二十日内完成,羁押期限在上诉期内就已届满,导致法院需赴看守所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没过多久判决生效后又要将罪犯收监执行,增加了办案负担,与刑事速裁制度设计相悖。经统计,诉至东城法院近六成的危险驾驶案,留给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不足七日,有的甚至只有二日。这期间要与检察机关、法援中心、法警协调确定开庭时间,还要进行其他的庭前准备工作,再加之节假日的影响,办案时间十分紧迫。
二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失衡。对于事实相近或相似的案件,经常出现量刑建议差异较大的情形。量刑建议的幅度长短不一,要么畸重,要么畸轻,甚至出现量刑建议没有时间跨度,径行建议为某个月的情形,直接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修正过的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但这势必会极大降低被告人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会因此产生抵触情绪而上诉,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违背了设立速裁程序的初衷。
三是证据规范化有待加强。保证速裁程序速度的关键就是证据规范化。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公安机关对呼气、抽血、保管、送检、鉴定五个环节的证据予以类型化、标准化,但涉及到量刑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还有待加强。例如,已经完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谅解都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这些证据如果在审判阶段再进行收集,势必会影响审判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东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联动作战,提高办案效率,为审判阶段留下足够时间;二是建议检察机关统一量刑建议标准,使量刑建议保持相对平衡,避免产生不良后果;三是建议公安、检察机关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暂时无法收集完整的,也要形成进展说明或线索材料随案移交法院,为案件的高效审理做好扎实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