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洗钱犯罪线索的发现和案件办理能力,近日,我院举行反洗钱工作联合培训会,该培训也是全市2020年专业领域经济犯罪检察系列培训第一讲。
▲图为反洗钱工作联合培训现场
培训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就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解读。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星主持会议。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同志、我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市院、各分院和其他区院相关部门同志在各分会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会上,王新教授系统讲解了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历史沿革和相关背景,并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作出阐述。他提出,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反洗钱除了具有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功能外,还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中央文件明确指出,反洗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重视和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和渠道“打财断血”,维护安全稳定的经济金融秩序,既是法律要求,更是政治要求。
随后,王新教授针对洗钱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讲解。
一是在法律适用上,应概括地将“洗钱犯罪”视作一个罪名体系,包括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4个罪名。在打击洗钱犯罪时,不应仅仅使用191条狭义的洗钱罪,还应将312条、349条视为洗钱罪的兜底条款。
二是在案件审查上,应当转变“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洗钱罪依附上游犯罪”的错误观念,做到同步审查上下游犯罪。对于上游犯罪“看行为不看罪名”,一旦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即可启动对于下游犯罪的打击。
三是在犯罪构成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的认定不应要求其百分之百明知,应允许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即对于犯罪所得“可能知道”即可。
四是在共犯问题上,若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存在共谋,则应当按照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
刘星副检察长对王新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同时提出要以此次培训会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东城区反洗钱工作。
一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扎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把中央和高检院在反洗钱领域的部署要求和政策精神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二
调整办案思路,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增强追诉洗钱犯罪的主观意识和办案能力。要注意同步审查洗钱犯罪,善于从上游犯罪事实中挖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线索,有力指控犯罪。
三
加强各单位协作,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会同监察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形成查处洗钱犯罪的打击合力,为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