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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姐姐将妹妹“除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3] 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傅雯、刘杰

  父母跟随姐姐生活,妹妹因家庭矛盾往来甚少,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家族会议商定立碑时不列上妹妹的名字。妹妹反应激烈,起诉要求补充署名。那么,未尽赡养义务,未对墓地出资,是否影响墓碑署名呢?

  姐妹花多年积怨,一朝对簿公堂

  张欢和张乐是一对姐妹花,父母都是高级工程师,家庭条件优越,对两姐妹一直娇生惯养,特别是对年纪更小一些的张乐,一家人更是“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转眼两姐妹长大了,父母也到了退休年龄。2008年,姐姐张欢先结了婚生了孩子,因为张欢的婆婆去世得早,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父母搬到张欢家共同居住。2011年,张乐也生了孩子,本来是婆婆照顾,但在共同居住时产生了一些摩擦。张乐想着父母已经帮姐姐照顾了好几年孩子,现在换到自己家是天经地义,于是直接电话父母,要两人尽快来自己家。没想到,父母不仅没有同意过来帮忙,反而批评张乐没有和婆婆处理好关系,教育她要跟婆婆认错。

  张乐十分生气,认为在自己关键的时候父母不仅不肯伸手,还“落井下石”,一定是姐姐不想让父母过来给自己帮忙,从中作梗。张乐越想越气,又想到父母两人每个月将近两万元的退休金,一定是补贴给姐姐,更是咬牙切齿。

  心里有了芥蒂,很快矛盾就凸显了。2016年冬,父亲张元新突发脑溢血,在协和医院足足住了一个月,张欢忙前忙后,实在顾不过来了就喊张乐帮忙,张乐拎了点水果到医院看了看,不到十分钟就走人了。张欢十分生气,向姑姑等家里人发了一顿牢骚。从此父亲住院,张乐不仅不照顾,也不出医疗费的事就在家族传开了。

  张乐也很委屈,父母的工资很高,哪里需要自己出医疗费?出的钱还不都是给了姐姐?要说照顾,父母的工资够请两个保姆了,姐姐为什么不请保姆,还不是省下钱留给自己。经过这些事,张乐更加不愿去姐姐家看望父母,导致父母更加伤心,心里的天平自然而然转向了姐姐张欢。

  2019年,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去世前两人共同立下遗嘱对房产等进行安排,因两人均由张欢赡养,所以交代由张欢继承80%的遗产份额,张乐继承20%的遗产份额。

  父母去世后,张欢主持丧葬事宜,大家正忙乱不堪时,张欢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张乐提起诉讼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重新分割房产。听到这个消息,家族长辈气愤不已,认为张乐生前不出资赡养,死后又不出资下葬,是典型的“不孝女”。在姑姑的主持下,家族内部会议一致决定将张乐踢出家庭微信群,一致同意张欢在为父母立碑时将张乐除名。

  等丧葬事宜全部落地,张乐才单独给父母祭扫。祭扫时,突然发现墓碑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张乐非常气愤,认为姐姐张欢没有权力代表父母,把自己从墓碑中除名,张欢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对父母的追思和祭奠,更降低了自己的家庭地位和社会评价,是对自己极大的侮辱。一怒之下,张乐又一次到法院起诉,要求恢复署名,并请求法院判决姐姐赔礼道歉,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各方争执不下,法院一锤定音

  诉讼中,姐妹俩各说各有理,争议极大,姑姑也代表家族长辈出庭作证,更加剧了冲突。

  2020年9月30日,二审作出判决,认为张乐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予以批评,但是墓碑署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益,不可轻易剥夺。张欢因墓地出资、赡养父母以及家族亲属意见等,将张乐名字从墓碑上除去,理由不能成立,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支持张乐将张欢、张乐名字并列铭刻于墓碑正面、背面的诉讼请求。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张欢将张乐除名系事出有因,张乐本身也存在错误,故未支持张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情与法的碰撞与交融

  有人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敬老孝亲亦是我国优良传统,张乐于情于理均存在明显过错,将其在墓碑上除名并无不当。这一观点饱含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热情,但未能充分考量墓碑署名的重要内涵,以及权利保护之间的界限与平衡。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在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墓碑署名权是祭奠权的一种类型,既涉及生者对亡者寄托哀思、寻求心理宽慰的行为自由,又关系生者社会评价这一人格尊严。司法实践中,祭奠权属于人格权已达成共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应当优先保护,不可轻易剥夺。赡养义务、丧葬义务等均属于财产性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影响遗产继承权等财产性权利,但不能以此剥夺祭奠权这一人格权益。

  从传统文化看,《礼记·祭统》中有载,“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祭奠之礼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集中体现,融道德、宗教、法律等为一体,蕴含着多重属性,剥夺祭奠权对被剥夺人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巨大且持久,必须审慎考量。

  回顾本案,虽然张乐未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被张欢和其他家族成员一致批判,但彰显公正另有他途,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传统文化上看,都不应非法剥夺张乐的祭奠权益。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若逝者通过遗嘱或其他形式明示,对其丧葬或祭奠方式做了安排,其意愿应受法律尊重和保护。本案中,父母在遗嘱中充分考虑了两姐妹所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对遗产作出不同比例的分配,而未对墓碑署名作出特别安排,判决张乐署名更尊重逝者意愿。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与其父母逝后为祭奠权与亲人一争高下,不如在父母生前多多承欢膝下,而全家和睦、化干戈为玉帛,则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供稿单位:东城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