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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愚弄法律,否则,害的是自己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6] 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又到愚人节

  不少人又开始盘算愚人的把戏

  欺骗和捉弄

  是生活中的一些调剂

  但法律不可愚弄

  否则,害的是自己

  以下几个案件中

  当事人“愚”越法律红线

  最终愚人害己

  受到法律严惩

  伪造证据“自证清白”,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买房人李某将卖房人关某诉至法院,称关某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关某根据双方事后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文件》返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卖房人关某对《文件》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该文件已经作废了。承办法官王亮询问关某能否就此举证,关某称需要时间。后,关某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三份“证据”《卖房保证》《证明》《双倍返还定金条子作废证明》,三份“证据”中的文字均系手写体,且表达了同一意思,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卖房人关某无需返还5万元定金,落款处均有买房人“李某”的签字。

  李某对上述三份“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表示从未签过该三份文件,要求申请司法鉴定,买房人关某对此信誓旦旦,表示均系李某签字,亦主张申请司法鉴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卖房保证》《证明》《双倍返还定金条子作废证明》上的“李某”签字均非买房人李某本人所签。在鉴定意见面前,卖房人关某仍矢口否认,称不认可鉴定意见书,但其未能就此举证。

  法院最终认定了鉴定意见书,对卖房人关某提交的三份“证据”《卖房保证》《证明》《双倍返还定金条子作废证明》均未予认证,并根据买房人李某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的文件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令卖房人关某返还买房人李某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后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关某的行为及其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妨碍,结合原告李某的申请,法院将关某伪造证据线索和材料移送了公安机关,后关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股权纠纷成商业机密?系伪造,罚50万

  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某公司就对案件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案件涉及军事秘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主张该案应当移送至有关军事法院处理,被告代理人还提交了盖有某军事机关印章的函件,信封上还载有“绝密”字样。

  案件承办法官任毅知悉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为避免造成泄密,立即与北京军事法院、直属军事法院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因为案情性质特殊,为核实被告所提供的函件的真实性,任毅法官克服困难多次前往军事法院驻地当面沟通了解情况。经与多方沟通,初步核实,被告代理人提交的函件真实性存疑。后任毅法官与中央军委政法委某单位取得联系,就案涉函件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单位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印章系伪造。

  据此,任毅法官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恶意伪造证据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情形,而且系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情节恶劣,依法对被告公司作出50万的罚款决定。同时,因前述行为涉嫌犯罪,将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正在对相关犯罪行为侦查中,后续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变造银行交易明细作证据,罚款训诫!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贾某称,其与曾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曾口头约定合作经营宾馆,曾某将位于前门的快捷酒店承包给贾某,由贾某向曾某支付承包费,后来双方未合作成功,曾某承诺退还承包费用。贾某称其合计向曾某支付承包费97万元,但曾某仅退还了50万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曾某退还剩余款项。

  庭审中,贾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其中工商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贾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曾某转账支付40万元、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贾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月5日向曾某转账支付27万元及30万元。

  曾某称,自己仅收到贾某支付的67万元,并未收到2016年1月5日的30万元。对于贾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曾某仅认可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不认可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理由是该明细未加盖银行印章。经法院要求,贾某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一份加盖建设银行A支行业务专用章的账户交易明细,但交易明细显示贾某于2016年1月5日支付30万元的收款人并非曾某。经询问,贾某称其提交的第一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来源于建设银行B支行,原件已经找不到了,其也无法解释两次交易明细不一致的原因。

  案件审理过程中,东城法院法官万红玉前往建设银行B支行核实贾某提交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银行对交易明细进行仔细核查后,称该明细并非原件,并称如果2016年1月5日转账30万元的交易“对方账号与户名”和2015年12月24日转账27万元的一致,两条交易记录的“对方账号与户名”一栏应当完全对齐,但该明细中两次交易记录的“对方账号与户名”并未对齐,2016年1月5日转账30万元的交易信息应以建设银行A支行出具的明细为准。

  万红玉法官再次传唤贾某到庭说明情况,贾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法院注意到贾某提交的建设银行B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中,在2016年1月5日转账30万元的“对方账号与户名”一栏内存在复印变造的痕迹。东城法院认定贾某存在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贾某罚款2万元并予以训诫。贾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当即交纳罚款,并承认了自身错误。

  心存侥幸谎报财产,账户被冻态度大转变

  今年2月,执行法官汪霄办理了一起因共有纠纷产生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辛某一,辛某二与被执行人罗某为同父异母的姐弟。因罗某独自领取其父丧葬抚恤金和家属慰问金,辛某一,辛某二将其诉至东城法院。经调解,双方于2022年1月达成和解,罗某于2022年1月28日之前各支付辛某一,辛某二抚恤金37571元。然而罗某并未按期履行,因此辛某一,辛某二2月9日向东城法院申请执行。

  收案后,经查询,罗某银行账户余额高达24万元。考虑到该案为家庭纠纷且罗某有能力给付,遂向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希望他能主动履行。

  收到上述文书后,3月9日罗某电话联系汪霄法官,表示账户没钱,询问是否可以分期履行。汪霄法官向其释明分期履行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否则无法分期。此时,罗某开始试探法律的底线,不断询问“那我没钱怎么办啊?”在汪霄法官多次向其表示需要如实申报财产,要为自己的言词负法律责任后,罗某仍然反复问没钱怎么办,并申报自己月收入只有5000元,只能分期履行。汪霄法官再次询问他:“确定没有是吧?”电话里罗某表示“没有,钱我生活用了,还账,还贷款了,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明。要是有,你直接扣!”之后询问没钱法院会对他采取何种措施?在如实告知其强制措施后,罗某仍表示账户没钱,无法履行。整个对话过程中,明显有履行能力的罗某反复六次询问“那我没钱怎么办啊?”

  罗某以为只要自己不承认,法院就无法得知其账户余额,更无法进行查控。然而,在此前谈话的过程中,汪霄法官已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罗某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在得知账户被冻结后,罗某给汪霄法官打来电话,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只请求法院尽早扣划。汪霄法官对罗某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予以训诫,罗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鉴于罗某虚假报告财产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法官决定对罗某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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