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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犯罪预防研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无论是上医治未病,还是下医治已病,核心目的在于“无病”,及于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最好的治理模式是避免犯罪的发生,但伴随社会发展的迅速与多元背景,一方面知识产权犯罪模式及手段日益升级,知识产权犯罪更组织化、网络化。另一方面相关治理制度机制的滞后性造成监管的“失灵”,更无法满足治未病。因此,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应当既包含对于已病的对策,又有未病的对策,综合起来才能实现预防概念下的“无病”。这需要从促进保护知识产权价值观的内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的合法监管等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课题组认为促进大众保护知识产权价值观的内化是关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频发的原因多样,作为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大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和相应的法律文化严重滞后,正是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多发的根本原因。201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多个通知,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宣传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提高打击声势,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就社会大众的认识层面而言,了解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前有了一定进步,但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尚还欠缺,导致有的网络经营者都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拼多多”为例,其依靠出售“低价优质”的山寨产品作为创新核心,其迅速成长并上市的商业模式暂且不论,单就产品,为低水平的山寨创新提供平台,必然难以规避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法律风险,其在美国市场面临的知识产权风波就可见一斑。

  课题组提出:只有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注重实质性的技术创新,才能从“山寨”走入殿堂,去申请并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占领自己应有的市场。培养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营者、社会公众将保护知识产权内化于行为的价值引导,外化为自觉抵制网络购物售假、网络盗版行为,使得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无利可图。由此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良好氛围。

  其次,课题组认为应结合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形势,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电商领域专利保护和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新技术中的专利保护,解决新矛盾和新问题,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更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刑事立法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从实体层面而言,适度扩张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权益,适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第一,随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危害性不断增加,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权益亟待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目前,我国《刑法》主要规范的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同知识产权形式的发展、同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扩大刑事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权益的全面保护,适时注重对新型权益的确认和刑法规制。建立一套完整的以《刑法》为主体,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刑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与互补。第二,面对网络时代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犯罪门槛过高,应当适度下调。以著作权犯罪为例,我国著作权犯罪门槛处于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我国竭力在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传统模式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变通的方式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但是从未来打击犯罪的需求上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需要不断被扩大解释以涵盖更多的出于不同目的和动机的著作权犯罪行为,同时传统的四类侵权行为也需要扩大或变更,以更多地规制网络时代的侵犯行为(比如云存储、流传播、加框链接、网络私服等),同时在情节上也需要添加更多能够适应打击网络版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点击数、注册会员数、数据流量等)。所以,进一步降低著作权犯罪门槛是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从程序层面而言,应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程序法规制。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自诉案件的规定与刑法规定并不一致,造成了司法的困惑和认定标准的混乱。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必要扩大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自诉范围,给知识产权人更多的选择权。其次,要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规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准确界定证据的形式、建立规范的技术方法加强证据固定,以及加大对毁坏证据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

  再次,课题组认为应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构。具体而言,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将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所有文书资料、案情摘要、处罚依据、处罚结果、案件移送等情况及时动态录入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资源共享,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行政执法往往处于第一线,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直接影响决定案的后续处理。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证据标准差异较大,对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事件,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取证方向、对象、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较难正确把握,一旦错过时机,就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要与相关执法单位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标准、时机、方式等事项,加强合力,提高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成效。三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一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与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分析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遇到的主要困难,共商对策,相互学习,查漏补缺,共同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探索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

  最后,课题组认为应强化行政着力,依法加强对网络电商平台的监管。从北京市检察院发布的《2016 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的数据统计看,超四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利用电商平台作案,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因此,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的有效监管是规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环节,只有抓住平台这个关键环节,许多问题才可望迎刃而解。尽管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被依法确定下来,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确立平台完全不存在有意识的“帮助”行为,还需要实践中去探讨。

  从实践管理的便捷性看,具体监管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要注重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监管。网络电商平台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关口,要重点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预防宣传,通过采用约见、座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网络电商平台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引导市场经营者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系统,从商户入驻平台到销售过程都应当进行严格的核验,要采取保证金制度及黑名单机制,认真处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投诉举报,排查可疑商品,一经查实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直至关闭店铺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二是,要明确相关服务提供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为行为人实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中介,网络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明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予制止甚至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的,应以共犯论处。此外,对其实施帮助行为,应当一并以共犯论处。三是,积极作为,形成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合力。例如,2017年底成立的“北京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联盟”,由京东、当当、国美在线等20家电商平台企业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联盟协议书。联盟主要任务是建立高效快速的专利保护机制,帮助企业快速做出专业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对自营专利商品的自查,防止假冒专利现象的发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专业培训提升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专利的能力。此外电商平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追踪造假售假的源头,建立良性的平台运行机制,通过各方协力共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产业链。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