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以来,大兴院立足自身特色,结合司法办案实际,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紧密围绕“整合两项审查 突出实质审查 强化引导侦查”理念,着力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主导作用,实现了办案质效双提升。
一、深耕两项审查职能,搭建批捕公诉立交桥
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有机融合,在发挥两者共有的证据审查功能上,运用两种思维、一项制度、一种能力,实现了“1+1>2”的改革效应。
一是以两种思维全面履行批捕公诉审查职责
一方面,以又准又快的思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基于批捕案件办理时限短,办案要求高的特点,以精准化办案、高效率结案为目标,通过研究类案逮捕标准、会商争议案件要点、实施机动化请示汇报制度、发挥传帮带作用等方式,基本实现院内同类案件相同的处理结果,不捕复议案件无一改变原决定,捕后不诉案件下降36.3%。
另一方面,以又细又全的思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在批捕阶段已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将更多精力放在进一步深挖诉讼监督线索上,将追捕追诉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改革以来,我院纠正漏捕人数同比增加6人,纠正漏诉人数同比增加11人。
二是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优化审查流程
一方面,通过并坚持《大兴院关于分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的报告》,进一步规范分案工作,确保案件分流顺畅,从源头上保证审查主体适当,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等问题。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办法》,逐步形成层次化、体系化、精细化的案件分流审查办理机制,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改革一年来,大兴院有65%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20%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剩余15%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三类案件平均审查期限分别为6天、21天和71天,相较改革前均有所缩短。此外,在办理大量轻刑轻罪案件中,探索建立集约化告权模式,选定专人在看守所集中告权,确保检察官将办案精力更多地放在实质审查上;探索实施文书简化工作,形成“四书合一”新型文书模板,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是以高水平应诉能力贯彻持续性审查意识
出庭应诉是检验两种审查结果的竞技场与主阵地,大兴院坚持延伸审查思维、贯彻持续性审查意识,多措并举培养检察官高水平应诉能力。充分利用市院出庭能力培养平台,形成信息化出庭工作模式。实施交叉观摩、互相点评等内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情景化模拟开庭,举办多媒体示证培训,切实强化出庭能力培养。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深挖实质审查价值
面对改革后案件类型扩展、办案组人员调整、办案思路更新等多重变动因素,大兴院突出发挥审查工作的独立价值,着力避免够罪即捕、凡捕必诉的不良倾向,依托三个优化,实现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一是不断优化亲历性审查模式,主动全面核实案件疑点
将强化检察官亲历性审查作为把控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检察官从接手案件之初便针对存在的疑难复杂点展开穷尽式追问,综合运用讯问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对关键证据进行复核。如,在办理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展开亲历性复核。根据嫌疑人供述,其是在前往投案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的,但民警提供的到案经过显示其是在家被抓获的。为解决上述疑点,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加大讯问力度,着力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真实供述,另一方面同侦查机关承办人就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到案经过进行核实,并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工作说明。此外,检察官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找到当时参与其中的关键证人刘某,并成功获取其证言。最终,检察官依据事实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投案途中被抓获,系自首。
二是不断优化捕诉裁量权运用,审慎精准发挥裁量功能
在思想上树立审慎用权观念、在审查中贯彻谦抑性刑法理念、在决断上遵守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实现了当事人非正常上访为零、无罪判决为零、违法违纪办案为零的三个“零”目标。一方面,引导检察官审慎、准确适用审查逮捕权,形成必要性补侦提纲全覆盖工作机制,使改革后补侦提纲的制发数量提高200余件,增幅达146%,有效减少了“一捕了之”、粗糙使用批捕权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承办检察官着力降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提高捕后未经退补直接起诉案件数,两项数据分别降低6%、提高41%,有效降低了我院案件比。另一方面,促使检察官精准、有效使用审查起诉权,严把起诉关,对已诉案件实施诉判一致跟踪复核制度,对不起诉案件实施定期复查制度。改革以来,诉判一致率达到90%以上,捕后不诉案件下降36.3%。
三是不断优化审查、出庭模式,办案精力投放更加合理
将审查与出庭适当分离,逐步构建起轮值公诉人出庭模式、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合理分工模式以及审查与出庭检察官协同应诉模式。通过发布每月出庭情况表、建立轮值公诉人工作群,检察官可根据排庭数量多少自主选择是否亲自开庭,当日排庭较多的检察官会在工作群中主动发布代开信息,形成自主化开庭流程。同时,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在速裁、简易案件中形成检察官主司出庭、检察官助理主司审查的办案模式,锻炼了检察官助理案件审查能力,也强化了检察官对案件的宏观把握与闭环管理。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涉黑恶案件,成立专案组,由阅卷功底深的检察官主司审查,论辩能力强的检察官主司出庭。如,在对张某某涉恶团伙进行审查起诉时,组建检察官联合办案组,由审查检察官完成案卷审查工作,并与出庭检察官共同完成法庭指控任务。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多次翻供、供述极不稳定等情况,公诉人利用多媒体示证平台,逐一展示案发现场照片、监控以及被告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有力促使该案被依法宣判,成为大兴区首例恶势力案件。
三、不断向前传导庭审证据标准,实现审查引导侦查新突破
以构建新型检警关系为切入点,采取三个结合,将庭审标准不断向前延伸,切实提升侦查机关案件移送质量。
一是将书面引导与动态引导相结合
在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基础上,积极构建动态化引导机制,力求突破书面引导不力、以工作说明代替补侦工作等情况,一方面,在制发补侦意见书后,定期询问公安机关补侦进展情况,并就现阶段补侦成果进行分析,列出具有可操作性补侦措施。另一方面,就必要案件与侦查人员共赴案发现场,共同拟定侦查方案。如在对“11﹒18”大火案进行审查时,我院承办检察官前往灾后现场核实火源确切位置、判断火灾蔓延趋势以及掌握嫌疑人因未尽到监管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大小等因素,并就下一步取证方向与侦查人员进行仔细沟通,使补侦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实现了从破案抓人到证据定案的迅速转化。
二是将个案引导与类案引导相结合
积极探索个案引导与类案引导相结合的引导模式,实现引导一件带动一类的引导效应。一方面,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检警联席会,研讨类案侦查薄弱环节、确定侦查重点、传导庭审证据压力并强化侦查人员责任意识,共同推动补侦工作出成果、上台阶。另一方面,探索类案引导工作标准化运行,通过对近三年来常见犯罪补充侦查提纲进行数据分析、内容归类,抽取共性补侦要点,总结提炼出区域内常见犯罪补侦参考指南,辅助检察官开展补侦引导工作。
三是将批捕阶段引导与公诉阶段引导相结合
在批捕阶段,将引导侦查重点确定为准定性、抓关键、重合法、明方向,引导侦查机关夯实基本事实证据与关键性证据,并就取证方法、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在公诉阶段,将引导侦查重点放在完善、提高证据质量上,侧重于为达到控诉目的而全面收集证据,并引导侦查人员对证据是否达到庭审标准进行分析。通过同一检察官对两个阶段进行持续性引导,侦查机关的案件移送质量明显提升,实现一退率同比下降6%,未经退补直接起诉案件增长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