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讯王某的时候,他不停的反思自己,希望检察机关能从轻处罚。这一次,王某终于切身体会到了那句“贪小便宜吃大亏”,何况,他贪的还是“大便宜”。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正在家里看电视,接到自称小华男子的电话,想要过来找王某,王某遂约小华去了当地一个商店附近见面。小华来找王某时,开的是一辆没有牌照的奥迪A4L,小华告诉王某是一个叫三叔的人让他联系王某,自己急需用钱,想把这辆车抵押给王某,并声称车来自于北京的一个老板,老板因欠小华工资而把车给了他。王某思索片刻,觉得这生意靠谱,便以7500元的价格收购了小华这辆没有牌照的轿车。
2019年3 月4 日16时,王某正在家休息,突然有民警敲门,王某直接在家被抓获。原来,这辆车的来路是——盗窃。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收购小华盗窃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00元奥迪A4L轿车一辆。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分别是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的“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古人云:“吃亏是福”。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所有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的案件,部分卖淫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几乎都是为了“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为了“占便宜”,最终,触犯社会最低线,招来牢狱之灾。
十几万的车怎么会几千块钱予以收购?之所以敢于冒险,想必是这比交易实在太划算、太诱惑,毕竟,天上掉馅饼的机会太少。但是,在想要贪“便宜”的时候,请一定想想那句“贪小便宜吃大亏”,而这“大亏”可能是以你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