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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华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0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10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杨永华检察长办理并出庭支持公诉的某知名公司电子产品事业部门运营经理,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一审获判,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查,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某知名公司电子产品事业部门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店申报该知名公司电商平台广告资源位提供便利,先后23次收取该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5416元。

  杨永华检察长经依法审查后,于2019年9月22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永华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大兴区人民法院何马根院长担任审判长。被告人近亲属旁听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围绕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了公诉意见。此外,杨永华检察长还结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情况,深入剖析了被告人程某某在家庭生活压力面前,未能坚守岗位廉洁自律要求,利用职权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并从犯罪行为给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的损害、给被告人的个人发展、家庭关系维护带来的深远影响、如何处理好家庭经济压力、遵规守纪的重要性等角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家庭经济压力大,有年幼孩子和年迈老人需照顾,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杨永华检察长及时作出了回应,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的立场。被告人当庭落泪,认罪悔罪。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