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一系列重大工程向南城纵深推进,大兴区辖区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随之而来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为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11月29日下午,应大兴区农委的邀请,大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虎成走进辖区机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宣传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都包括哪些?
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纷五问
一问:合同到期后能否续期?不能续期的情况下地上物如何处理?
1.1案情简介:合作社起诉村民,以合同已经到期且村民未交纳承包费为由,主张返还承包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滞纳金。村民辩称,合作社曾经承诺免除承包费,且合同期限顺延。
争议焦点: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土地使用费、滞纳金是否应当支付。
裁判结果:认定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且未形成新的合同关系,支持返还土地;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驳回其他诉求。
1.2案情简介:村民起诉合作社主张合同已经到期,应当返还土地。合作社辩称,涉案土地统一流转且经营良好,符合续租条件可以续租。
争议焦点:合同终止认定,承包地应否返还。
裁判结果:在承包人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涉案承包合同到期终止,判决返还土地并恢复地容地貌。
1.3案情简介:承包人起诉合作社主张合同已经到期,而合作社不同意续期,因其土地上有树木若干,故要求补偿50万元。合作社辩称,不同意收购地上树木。
争议焦点:合同终止后地上物的损失认定。
裁判结果:认定地上物随土地一并返还合作社,参照评估结果,并结合案情(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判决合作社支付补偿款20万元。
二问: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权属认定及利益争议如何处理?
2.1案情简介:刘某以离婚后家庭承包地及树木已经按照户口分割为由,提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之诉,主张分割承包地及树木。武某辩称,离婚后刘某应当将户口迁出,且树木已经不存在。刘某曾经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后撤诉。
争议焦点: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因刘某未举证证明其与武某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2案情简介:付某等起诉要求某合社及镇政府支付承包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争议焦点:拆迁补偿的安置补助费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土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2.3案情简介:承包人起诉合作社,主张涉案土地因绿化工程占用后,合作社逾期支付补偿款,应当支付利息损失。合作社辩称,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利息损失应否支付。
裁判结果:合作社已经按照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驳回承包人的诉求。
三问:集体土地入市试点项目引发纠纷如何认定?
3.1案情简介:某公司因承包土地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试点范围,起诉村民主张解除流转合同并返还土地流转金。村民辩称,合同有效,并非国家占地,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流转金。
争议焦点:涉案土地征用的政策性质及合同是否解除认定。
裁判结果:涉案土地已经纳入大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试点范围,土地的地上物已拆除并交付拆迁公司,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某公司在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构成违约,不应退还流转金。判决解除合同,驳回其他诉求。
3.2案情简介:在承包的土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试点范围后,该农地及地上物已经被拆除,现孙某起诉确认拆迁款中财产权益500余万元由其享有。被告辩称,孙某系违规建设,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某公司认可诉争财产权益归孙某所有。
争议焦点:拆迁补偿费用的权利主体认定。
裁判结果: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四问:平原造林绿化工程类纠纷管理权及管理费如何认定?
4.1案情简介:村民起诉村委会、镇政府主张移交土地管理权并支付土地管理费。村委会辩称涉案土地涉及北京市、大兴区的平原造林绿化工程,村民未实际管理土地。镇政府辩称并非协议签订人,主体不适格。
争议焦点:土地管理权应否移交,费用应否支付。
裁判结果:根据政策要求,平原造林需由具体专业资质的法人单位统一种植养护,村民实际未进行管理,驳回村民全部请求。
五问:大棚房类纠纷的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如何?
5.1案情简介:承包人起诉城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确认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合同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承包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涉案土地建设的大棚,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部分支持返还费用。
5.2案情简介:承包人起诉某中心,主张确认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费。某中心未到庭。
争议焦点:承包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涉案土地建设的大棚,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判决被告返还承包费。
一是要提升政治站位,坚持大局意识,认真学习政策精神,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二是正确理解农村承包的三权分置政策,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推动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合法流转。
三是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四是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源治理不断深入。
活动中,参加培训人员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合同清理、确权颁证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探讨,并表示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法院的授课活动。
本次京法巡回讲堂进机关活动,对于增强辖区机关工作人员以法治理念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识,提升辖区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大兴法院将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并借助京法巡回讲堂平台,不断推动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次活动由大兴区农委经管站李丽科长主持,大兴区农委及下属经管站村镇两级部分干部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