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市、区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命令、决定,不服从镇(街道)、村(社区)指挥安排,在疫情防控排查调查中,隐瞒、缓报、谎报接触史、就诊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涉疫重点区域来我区人员及密切接触者,以及拒不服从预防控制,违反规定收留、安置涉疫重点区域人员,不主动、不如实报告往来信息,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居家观察对象,拒不接受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检疫防疫等依法预防控制措施,以及未排除感染隐患前私自离开观察点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检查站、卡口、隔离区的;
四、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阻碍执行防控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的,以及伤害、威胁、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五、借疫情防控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编造、散布险情、疫情、警情等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以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对以上六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