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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吃野味!检察官为您细数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0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

  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野味”也二字频繁进入我们的视野

  近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新型传染病多与野生动物有关

  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我国对于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直都进行着严厉的打击

  今天检察官就为大家细数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2020年2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也在上周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要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如文中所述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新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名录》、《刑法》中部分条款及有关司法解释。《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三有名录》又在上述范围之外增加了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有关名录。

  《刑法》中涉及野生动物的条款即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此罪中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该法条的相关行为被界定为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犯罪对象不属于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有可能触及非法猎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除了《刑法》之外,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三十条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该条中不但涉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包含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行为对象是《三有名录》内的三级保护动物,既有可能触及《刑法》的非法狩猎罪,也有可能触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对于野生动物,我们应该有更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一些消费野生动物的人,打着“资源利用”的幌子,把“保护”做成了“利用”,把“利用”做成了黑色利益,要清楚侵害国家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针对野生动物的此类行为。

  野生动物不是“唐僧肉”,一口野味,吃的不是文明和健康,吃的是野蛮和病痛。一小撮人的陋习不能让全社会付出代价!换个口味,恐怕就得尝尝法律严惩的滋味。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请管住嘴,对野味说“不”!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