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20年3月申请仲裁,申请书称其本人户籍是湖北省,但一直在北京市大兴区居住生活,春节前预计回湖北老家过年并上报公司,但因疫情越来越严重未能回家过春节,假期结束后,向公司汇报春节期间并未离开北京,要求开始工作。然而3月1日,公司向小张快递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张认为自己春节期间并未离京且身体健康,并未提供虚假信息,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乍一看,小张被解除劳动关系令人同情,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小张会不会是遇到变相裁员了?
经过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事情渐渐清晰起来。小张在春节前跟公司上报要回湖北老家,公司根据疫情管控要求,于2020年1月24日,要求员工提供假期出京及所在地详细信息,并在微信上建了一个“假期前往湖北人员信息群”,每天收集群成员的位置信息和健康状况,小张及其哥哥大张均在群中,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10日,哥俩每天都在群里上报“湖北籍员工大张 小张 湖北省**县人 距离武汉140多公里 目前本人及家人无发热情况”;在公司发放问卷调查时,小张填写目前所在地为湖北,接触过湖北籍人员。2020年2月10日,小张哥俩突然对公司称前一天傍晚7点半已经自驾到京,并于2020年2月11日,向公司提供了某村出具的一直在京证明。2020年2月26日公司以小张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公司纪律和员工手册为由,给予了辞退处理。
涉事员工称自己实际上一直在北京,为什么就被开除了,认为公司可能是因为受疫情影响效益不好,所以借机裁员。
不过,涉事企业表示,目前经营状况挺好的,甚至还在招新人,他们称小张在这段时间里一直向公司上报虚假的位置信息,导致公司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数据失实,尤其是2月10日,小张突然向公司报告前一天约19:30已经自驾到京,更是差点造成整个镇街被封,影响太大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10日正处于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运用大数据统计全国特别是武汉和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动态流动情况,是分析疫情动态和做好预警监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做出疫情防控决策的重要依据,支撑着整个疫情防控部署,而数据有效的前提是真实,小张在这段时间里一直向公司上报虚假的位置信息,具有主观故意,导致公司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数据失实,可能危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社会恐慌,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有关规定(“隐瞒有关信息以蒙骗公司,编造虛假事实或情节提供伪证、假证”)将其辞退,不构成违法解除。
这起劳动仲裁案件也给少数劳动者敲响了警钟,疫情期间,全国人民团结奋战,共克时艰,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义务配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如果个别劳动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即便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例也再次提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凡事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如果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相关行为准则,向员工公示告知过,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显失合理性,那么在员工有违反行为时,单位就可以依据该准则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未针对疫情防控制定行为准则,原有的规章制度中有类似条款也可以援引适用,像本案例中单位将小张这样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视为员工手册中的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单位既没有针对性的行为准则,也没有完善的原有制度可援引,那么可以依据劳动法二十五条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显然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有之意,如果员工的行为,明显超出常人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单位的辞退行为一般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