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高空抛物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危害了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法查出谁是高空抛物肇事者的案件,被害人可将可能加害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全部起诉至法院,被起诉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往往会被判决对被害人给予补偿,该规定经常被解读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相对更加完善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实际侵权人为责任主体。已经补偿了受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建筑物管理人等,享有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受害人在无法确认实际侵权人时,仍然可以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全部起诉至法院。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案发时自己出差不在家、房屋无人居住、门窗紧闭、无致害物品等方式证明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进而免除责任。
其次,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相关行业规范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于高空抛物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明确了案发后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实际侵权责任人。受害人往往无力查明或证明实际侵权人,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可通过调取监控、技术专家介入等措施,最大可能地抓到“真凶”,让可能的加害人洗脱嫌疑并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一、作为行人,在日常通行时,尽量与高楼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遇有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注意观察建筑环境情况并快速通过。
二、住在高层的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自家安装监控、封闭阳台或加防护栏等,在出现高空抛物或坠落物事件时,以证“清白”,免除补偿责任。
三、建筑物管理人一方面要在职责范围内维护建筑物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住户安全责任教育;在不侵害住户隐私的前提下,在小区适当位置安装摄像头,确保在出现高空抛物或坠落物事件时,能及时协助公安机关查出实际侵权人,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