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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遭遇家事纠纷别心急,“多元解纷”来帮你!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3] 来源:大兴区委政法委 作者:

  8月19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一轴多翼’家事调解与家事审判工作暨疫情期间家事审判新情况新问题”新闻发布会,围绕疫情期间家事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全程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平台在线直播。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北京政法网、大兴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参加会议。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

  小贴士

  “一轴多翼”机制:“一轴”,即以依法解决侵害妇女儿童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轴;“多翼”,即以巾帼维权岗、巾帼维权工作站、家长里短调解团、婚姻家庭合议庭、救助站和反家暴救助中心为基础,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参与处理妇女儿童维权问题,打造妇联牵头,司法民政保障,法院协理,法律援助辅助,实效明显的社会化维权机制。

  数据显示,受疫情影响,大兴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总体收案量同比去年有所下降,但从整体趋势来看,家事案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所增加。2020年1-7月,该院共计新收家事纠纷案件1254件,其中婚姻案件620件,占比49.4%;继承和析产案件508件,占比40.5%;赡养、抚育、扶养案件124件,占比9.9%;解除收养关系纠纷1件,监护权纠纷1件。

  单祖果表示,家事审判、家事调解承载着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疫情当前,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大兴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家庭友好和睦,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稳妥做好疫情期间的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工作。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指出,疫情期间,为保障家事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该院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形势打造“互联网+法院”家事审判新模式,主动满足群众特殊需求灵活组织庭审,建立多元调解工作机制,通过诉源治理加大调解力度,联合多部门力量促成家事矛盾与纠纷的成功化解,全力构建教育引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当判则判的综合家事纠纷解决模式,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便民化、高效率、一站式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尹凤云介绍到,当天上午,在大兴区妇联的牵头下,由大兴区司法局、大兴区民政局和大兴区法院共同建立的“一轴多翼”机制中的“巾帼家事调解室”在该院黄村法庭揭牌成立,这标志着该院家事审判工作向专业化、多元化、体系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完善多元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机制和推进诉源治理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受疫情影响,在被迫间断性社交隔离的环境下,家庭成员间矛盾随之产生和凸显。一些夫妻在居家期间矛盾激化,冲突难以调和选择离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也将父母双方生活区域是否属于疫情风险地区、父母收入变化等情况纳入考量之中;对于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探望权,暂时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将以调解为主,充分利用“一轴多翼”多元化解机制,尽最大可能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黄村法庭副庭长桂盼盼在回答如何处理疫情期间相关家事问题时提示:一是疫情期间遭遇家暴仍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在父母一方为确诊病例,另一方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法院建议暂缓处理,但健康一方应做好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三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由法院依法审定;四是疫情期间子女探视问题应灵活处理,鼓励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的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避免强行探望。

  大兴法院法官助理孟洋通报了四起疫情期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示公众在特殊时期保持冷静、理性处理家庭矛盾。

  01、痴迷麻将引发家庭矛盾

  建议夫妻冷静处理

  基本案情

  高先生与吴女士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已成年,次女11周岁。高先生起诉称二人感情不和已久,疫情期间尤其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吴女士对打麻将越发痴迷,置家庭于不顾,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则称,婚后夫妻恩爱,相互体贴,吴女士农忙时在地里干农活,农闲时在超市工作,平时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全力支持高先生工作。自己只是在过年时偶尔打麻将,谈不上痴迷,而且自从被查出心脏病后没有再玩过麻将,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

  高先生以生活琐事为由主张离婚,但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其与吴女士感情破裂。考虑到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二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建议二人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努力修复夫妻感情。

  法院判决

  驳回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关键是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外,“感情确已破裂”还应当结合夫妻间具体的矛盾根源,考量其他家庭成员及社会因素综合作出判定。近些年,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其中有不少情况属于“冲动型离婚”,即将施行《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的现象,对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婚姻法》

  ●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2、疫情期间收入暂时减少

  子女抚养费原则上参照原收入确定

  基本案情

  陈先生、谢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女。疫情期间,谢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陈先生表示同意,且同意女儿由谢女士抚养,但二人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产生争议。谢女士请求陈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陈先生称其持有建造师资格证,正常工作时每月工资6000-7000元,但受疫情影响,工地停工没有稳定收入,兼职收入每月约2500元,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陈先生同意女儿由谢女士抚养,法院亦不持异议。受疫情影响,陈先生收入暂时降低,可以予以适当考虑,但为保障子女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条件,将参照陈先生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收入情况和职业状况,酌情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

  陈先生与谢女士离婚,陈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800元。

  法官释法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本案来讲,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的影响具有暂时性,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全员复产复工逐渐恢复到正常水平。结合陈先生的工作性质,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应当以其正常工资作为考量因素为宜。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抚养费数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在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03、疫情期间监护权行使受阻

  当事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毛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2020年春节寒假期间,女儿与毛女士父母一同返回甘肃老家。张先生起诉称,毛女士将女儿带到甘肃外公外婆家,致使其一直未能见到孩子,侵害其监护权,且孩子脱离父母身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毛女士停止侵害并通知其父母将女儿带回家中抚养。庭审中,毛女士称孩子因为疫情原因暂时在姥姥、姥爷家生活,等幼儿园开学就接孩子回京上学,张先生知道姥姥、姥爷家的地址,随时可以去看孩子,其并未阻止,并称已起诉张先生离婚,届时孩子抚养权将由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先生与毛女士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依法共同享有对婚生女的法定监护权,根据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毛女士将女儿送回其父母家暂时抚养的行为并未达到侵犯张先生监护权的程度。法院建议,张先生与毛女士作为女儿的共同监护人,应当妥善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矛盾,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

  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监护权基于亲权产生,即使夫妻离异,作为父母依然对子女享有监护权。本案中,张先生和毛女士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孩子共同履行监护职责。夫妻离异之后,应当处理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非监护权,只要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监护权没有被人民法院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04、八旬独居老人追索赡养费

  法院悉心调解为其争取权益

  基本案情

  王老太今年81岁高龄,膝下有两子一女,丈夫郭某已经去世,王老太一人独居至今。长子、长女均能按时支付老人赡养费。疫情期间,因次子未支付赡养费也不履行赡养义务,王老太一气之下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子女照顾以及给付一些费用,满足基本的生活支出。膝下虽有二子一女,王老太却长期一人独居。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虽然子女客观上不方便看望母亲,但长子与长女均按时支付赡养费,次子却迟迟未支付赡养费。为了及时解决老太太的赡养问题,维护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大兴法院应用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机制,一方面,通过线上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从法与情两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另一方面,借助次子的住所地基层组织对其进行沟通和劝解。

  法院调解

  最终,次子主动提出将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

  法官释法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拥有自有住房的,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四是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五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尤其是在疫情期间,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应该得到格外的重视,子女们应当加强对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切实承担起赡养和照顾的责任和义务,传承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和社会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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