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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丨走出赡养误区,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3]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老年人或因无人赡养、或因无人陪伴,无奈走上法庭与子女对簿公堂。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子女对赡养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些老年人对于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存在一定的盲区。重阳节前夕,大兴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杨先成,走进大兴区魏善庄镇北田各庄村,为村民们奉上一堂主题为《走出赡养误区,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的“京法巡回讲堂”。

  杨先成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为村民们列举、分析了赡养的13个误区,帮助老年人及成年子女正确认识赡养问题,充分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为促进家庭和谐、传承尊老爱幼传统美德提供法治保障。

  常见赡养误区

  误区1 出嫁的女儿无赡养义务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传统观念里,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不再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无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实践中也常有出嫁女持此观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出嫁女是否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当然不能免除。《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子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因此,出嫁后的女儿同样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以出嫁为由免除该义务。

  误区2 子女可以不用赡养再婚的父母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有人认为,父母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理当由其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承担,自己已则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点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父母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无论父母对婚姻关系最终如何抉择,子女一方都不得干涉,也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3 以其他子女未赡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赡养纠纷中,法院通常会结合父/母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每个子女的基本情况,确定每名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或者赡养的方式。而父/母起诉其中一名或几名子女时,被起诉的子女则会以其他子女未被列成被告为由,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而是依法确定被起诉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4放弃继承遗产的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而免除。

  误区5 不用赡养有经济来源的老人

  有些老人在退休后可能有退休金或者存款等经济来源,子女认为父母有经济来源,自己就不必再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一方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误区6 儿媳无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儿媳是否也有赡养义务呢?对此法律也是有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不单单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也具有协助赡养的法定义务。

  误区7 继子女无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继父母是否抚养教育了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误区8 可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

  赡养人能与其他赡养义务人签署赡养协议,免除自身的赡养义务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如果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义务协议对老年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老年人可以保留诉讼的权利。

  误区9 履行赡养义务,只要给钱就行,不需要精神陪伴

  赡养从来就不仅仅是给付金钱,更重要的是注入情感,给予精神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经济上的供养固然重要,但永远不能代替亲情上的精神赡养。提倡更多在外打拼的子女不仅要关注老人的身体健康和经济需要,更要多多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

  误区10 子女挣钱多给赡养费就多,挣钱少给赡养费就可以少一点

  赡养费数额应以维持父母生活所需的衣食费用等日常开支实际开销为主,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也是需要承担的赡养内容。

  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时,因为经济条件等情况的不同,各赡养人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误区11 不可以和继承人外的亲属或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有权利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并根据抚养人实际履行的义务,合理合法地签订遗赠协议。

  遗赠的特点是,遗赠协议为双方有偿行为,抚养人要对遗赠人(老年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遗赠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是在签订协议之前要多加考察、审慎考虑,在签订协议后不要急于将承诺的财产转移给抚养人,防止别有用心的抚养人接受财产却不履行抚养义务,从而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误区12 被赡养人的居住条件不在赡养人需要考虑的范围内

  传统的赡养纠纷以主张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及对老人的生活照顾等基本生活权利为主,但在实际生活中,老人居住问题长期存在着。老人居住问题,看似与赡养义务无关联,实际上保障老人居住权利应属于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误区13 老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正常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长大,子女在父母年老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中华传统美德的体现,更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但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1、父母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丧失了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包括父母杀害子女未遂的,父母奸污子女的,父母虐待、遗弃子女的;2、未婚或者离异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指出的是,第2和第3种情况只是免除了给付金钱的义务,但不能免除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儿女应该尽到的义务,对家人都尽到一份爱心,才能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法官希望大家通过了解赡养问题的常见误区,对子女和父母多一份耐心、多一份责任,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大和谐。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