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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子公园非法狩猎案,判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26] 来源:大兴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六旬男子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公园芦苇地里设置捕鸟夹,犯非法狩猎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审判机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公园内看到鸽子等鸟类,由于自己喜欢就萌生了豢养的想法,于是在家使用铁丝私自制作捕鸟夹,无视公园的禁令多次将猎夹放置在公园的芦苇地里,但均未获取到猎物。后被游园的群众发现并报警。警方在其家中查获捕鸟粘网、抄网、套鱼杆等数个非法狩猎工具。经认定,南海子公园为禁猎区,全年属于禁猎期,该捕猎夹属于禁猎工具。

  4月27日大兴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13日,审判机关以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检察官提醒

  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市全年、全域为禁猎期和禁猎区。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捕猎、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