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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认识,准确把握,推动“三个规定”落实落细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3]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在“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过程中,仍存在少数干警对规定把握不清、对情节掌握不准的情况。遇到下列情形怎么办?

  请看督察提示:

  情景一: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要不要填报?

  干警甲因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需要与其他单位沟通,经工作程序沟通之后未进行记录报告,但担心会被人记录,对自己产生不好的影响。

  干警甲不需要填报相关情况,做好工作记录附卷即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这类不予记录报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即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承办人不需填报,避免无效填报。

  情景二:陌生人打探案件怎么记录?

  干警乙接到陌生号码来电,一不知名人士向其打听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乙拒绝告知,填报时只填写了打听案件事项未填写被记录者基本信息。

  首先,干警乙拒绝后仍选择填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其次,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及时,包括以下事项:干预、插手、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插手、过问的具体案件,干预、插手、过问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内容,记录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因此,遇到陌生人打探案情时,应当尽可能地了解打探人信息,以便准确记录。

  情景三:亲友问案件该怎么办?

  干警丙接到叔叔电话,叔叔称有个案件移送至丙所在检察院办理,希望丙可以帮忙问一下案件什么时间可以移送法院。

  干警丙应当予以拒绝,告知叔叔这种行为属于过问案件,需依规定将此情况进行记录填报。依据有关规定,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情景四:结案后还能与办案律师接触吗?

  干警丁与同事相约聚餐,进入饭店后发现参加聚会的还有刚办结案件的律师,律师想表达一下对丁的感谢。

  干警丁应当予以拒绝,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需依规定将此情况进行记录填报。根据有关规定中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狠抓贯彻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责任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