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出现的诉讼类型,是因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不乏有案件当事人依据新施行的法律规定在此类诉讼案件中主张权利,这也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2021年12月16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民法典视角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典型案例,就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解答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诉讼阶段的常见问题。
本次通报会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由大兴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范忠良主持,6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及多家新闻媒体应邀线上参会。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通报了本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情况。据了解,近年来大兴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裁判内容等方面均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故呈现出诉讼请求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诉讼程序特殊化等特点。
据大兴法院民一庭庭长任喜堂介绍,为促进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提质增效,该院进一步完善了“三项机制”:
一是加强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即强化类案专业化审理,推进审判规范化建设,做好典型案例研究工作。二是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发布诉讼指引、完善信息共享、探索审执合力化解工作机制、细化事实查证等举措,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部门联动。三是严格规制虚假诉讼责任,推行加强立案预警、引导群众诚信诉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重点整治虚假诉讼行为等“四项措施”。
Q1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身份如何列明?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在收到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的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在收到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的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当事人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后,法院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并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
Q2
案外人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提出确权请求?
可以。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股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实体权利。
Q3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能否直接依据《民法典》主张权利?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属于民事纠纷,能否适用《民法典》具体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断。
一般规则是以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判断。《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引起纠纷的物权变动、租赁关系发生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适用《民法典》。
Q4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虚假诉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