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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前妻家安装摄像头偷拍 男子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14]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1993年,被告人贺某某与张女士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离婚,两人育有一女,离婚后由张女士照顾,贺某某定期看孩子。2020年3月,二人有复婚的想法,贺某某就搬到了张女士租住的房屋共同居住,张女士给了贺某某一把钥匙。期间,贺某某因钥匙丢失又自行配制了一把,但后来又找到之前丢失的钥匙,并未告知张女士。同时,贺某某得知唐某某和张女士存在暧昧关系。二人因为性格问题经常争吵,2020年10月,贺某某从该房屋搬走,交还给张女士一把钥匙。

  过了一段时间,贺某某想看看唐某某是不是去了张女士的住处,趁张女士和女儿都不在家的时候使用手中持有的另外一把钥匙进入该房屋,把一个无线摄像头放在了张女士的卧室,拍摄了大量的隐私照片和视频。因摄像头的电量只能支持两天,贺某某有时间就会过去把摄像头拿走充电,再找机会放回去,摄像头连了家里的无线网,贺某某能使用手机APP查看录像。11月,贺某某观看录像发现唐某某去过张女士家里,便找到唐某某,让其观看拍摄的照片与视频,并向其询问怎么回事,张女士遂报警。最终,贺某某获法院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本案中,贺某某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说法

  住宅是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属于公民的私密空间,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不容侵犯。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房屋自有、共同所有、租住等形式均不影响住宅的界定。不论哪种形式的住宅,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