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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品不符合标签规范,超市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15]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小兴知法·聚焦315丨销售食品不符合标签规范,超市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说明食品的特征和性能,向消费者传递必要信息,关系着食品消费者的健康。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如本案中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影响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张某在某超市花费人民币54元购买了5盒绿豆饼,后发现该产品为定型、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而该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影响食品安全且造成误导,故起诉至法院:1.要求某超市退回张某支付款54元;2.要求某超市赔偿1000元。
  某超市辩称,张某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张某起诉;涉案食品属于合法安全的产品,已经取得相关的生产销售资质,未能证明涉案食品危害人体健康;涉案食品属于散装食品而并非预包装的食品;张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且有关部门受理了投诉并已经依法作出了调查和处理;张某以向司法机关起诉进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赔偿,涉嫌敲诈勒索;某超市是合法、诚信、有社会责任的商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而散装食品是指称量销售的食品,即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张某购买的5盒绿豆饼为预先定量包装好的,以盒为单位进行统一价格销售,故符合预包装食品范围。
  关于案涉绿豆饼的标签,双方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绿豆饼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虽载明包装日期、销售单价等,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也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故根据上述规定,案涉绿豆饼不符合相应规范,未明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也容易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某超市应当依法从事经营销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某超市未尽到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销售不符合标签规范的预包装食品容易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是对消费者生活和生命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严重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增加赔偿最低为一千元的规定,具有惩罚性性质,不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故法院对张某请求某超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某超市的其他抗辩意见,分析如下:根据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某超市关于未造成张某身体伤害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张某购买案涉食品数量、价格,未超出日常消费范围,且食品相比其他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故某超市关于张某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诉讼赔偿的审理,张某的起诉金额未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某超市的其余抗辩意见,亦不采纳。
  另,张某未证实其购买案涉绿豆饼时因食品变质等无法食用,案涉绿豆饼自购买至今已近一年,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及本案仅证实存在标签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在案涉绿豆饼未退还且退还无经济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对张某关于退还购买绿豆饼54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1000元。判决后,某超市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是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需要司法机关发挥依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案涉及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别,其实,无论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都需要规范标签,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否则就属于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相应的生产、销售企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某超市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绿豆饼54元,法院裁判时基于以下考量:一、张某购买的绿豆饼虽存在标签不规范的情况,但张某未证实该食品在购买时存在变质等影响食用的情形;二、张某也未因食用该绿豆饼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三、张某已获得相应惩罚性赔偿,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食品,从公平角度出发也不宜支持其退还购买绿豆饼54元的请求。
  保护食品安全,守护餐桌、舌尖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消费者应提高购买食品时的辨别能力,在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后,应及时主张权益,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举报、诉讼等多元解纷方式维护权益。另外,如果购买者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并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其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瑕疵商品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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