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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丨打击毒品犯罪“克”不容缓!

本站发表时间:[2023-06-27]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严厉打击震慑毒品犯罪,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近日,北京大兴法院组织群众旁听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并于6月26日,即第36个国际禁毒日当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是名“瘾君子”,自沾染毒品后,曾十余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由于购买毒品的开销太大,“中毒”已深的袁某非但没有戒掉毒品,还打起“以贩养吸”的主意。
  2023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马路边,以人民币3700元价格向张某出售毒品,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所居住小区将其抓获并收缴了其出售的白色晶体0.51g。随后,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袁某住所内,查获白色晶体17.28g。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今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贩卖多少毒品构成犯罪?
  对于毒品犯罪而言,无论数量多少,贩卖即犯罪!打击毒品犯罪“克”不容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该条规定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某住所内查获的毒品数量
  为何也认定为其贩毒数量?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并要求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参照执行。该《纪要》明确规定了,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及相关实践经验,加大了对贩卖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
  本案中,袁某先是贩卖毒品0.51g,被抓获后从其住所查获毒品17.28g,根据上述规定,袁某并未提出有力反证,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达到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摧残人的身心健康,毁灭自己,祸及家庭,还会导致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蔓延,诱发犯罪,危害社会安全。毒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沾染便难以摆脱,一定要自觉远离毒品,抵制诱惑,不要听信毒品治病、毒品减肥、放松身心等蛊惑,要不断提升自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要增强禁毒法律知识和“全民禁毒”的社会责任感,发现吸毒、制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建设绿色无毒、和谐清朗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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