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对于房屋的要求,不再仅仅满足于遮风避雨,更希望它能展现自己的品味,展示对生活的态度。于是,在房屋装修的过程中,对装饰装修风格,美观实用程度等方面,就有了更高、更多需求。
然而,市面上的装修公司,建筑服务参差不齐,可能会发生各种糟心事儿……
问题1
熟人介绍的装修公司、装修队就万无一失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使是熟人、或是熟人介绍的装修公司、建筑队,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有“证据意识”,随时保留相关“凭证”。例如合同原件,它是双方权利义务最有力的凭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增项项目,还要清楚明白地写成书面形式。凡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购买的材料都要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并妥善保管。以免日后合同发生纠纷时,无法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2
合同只是形式,与装修公司“说”明白装修事宜就行了吗?在同他人有合同关系时,要充分重视书面合同的作用。因人生阅历、专业背景等存在的差异,人们对合同标的内容的理解难免有异。双方各执己见,不如白纸黑字明确。虽然口头约定属合同形式之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是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不易举证,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3
装修公司大搞“拖”字诀,房子迟迟不能入住,我该怎么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合同法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已有明确规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已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问题4
装修过程中,遇到纠纷就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并非所有同装修有关的纠纷,都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确认合同性质。在一项装修工程中,并非只存在一个合同,可能存在多个合同,如雇佣合同、装修装饰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也并非只存在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多方当事人。所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时,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三)项之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依据该规定,起诉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法律关系错误的案件,一般法院会以驳回起诉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