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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 有效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并开始交往。2017年10月,在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赵某生育一子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

  后原告赵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自赵某某出生之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赵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审理中,被告要求对其与赵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经鉴定机构多次通知,被告均未配合开展鉴定工作。

  案件审理中赵某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记载的赵某某的父母姓名分别为张某、赵某。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二人一直交往,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曾给付过原告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虽未进行亲子鉴定,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系赵某某之父。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赵某某应继续由其母亲赵某抚养为宜,而被告张某应当负担赵某某必要的抚养费用,直至赵某某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释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为是否可以认定孩子与被告之间系亲子关系。

  实践中对于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一方主张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供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曾发生性关系、孩子系双方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等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二人一直交往并同居,被告虽不认可赵某某是其非婚生子,但在原告愿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现有证据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应给付抚养费。

  需要指出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审理案件中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