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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媒体手段高效审结案件 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范某某、栗某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因范某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产生了矛盾,范某某曾于2017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驳回了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范某某在非洲某国工作,栗某某在欧洲某国工作。双方夫妻关系未改善,范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栗某某离婚。

  庭审中,栗某某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考虑到夫妻双方均不在国内,本院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决定采用视频方式进行审理。庭前,法院通过微信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

  双方因工作生活等因素影响了夫妻感情,自范某某第一次诉讼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范某某再次要求离婚,栗某某亦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范某某和栗某某离婚。

  【法官释法】

  此案是房山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就审判方式创新所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考虑到双方都在国外,短期内回国的可能性不大,客观上无法来法院参加庭审,按以往审理程序,涉外送达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在确保当事人身份无误,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征得双方同意后,房山法院使用了电子送达、微信视频开庭的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