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山区相关部门将首笔群众举报私挖盗采问题线索奖励资金10000元发放至举报人手中。2020年3月,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村偷盗基配石,涉嫌私挖盗采。房山公安分局联合市规自委房山分局、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直属队、阎村镇政府,立即开展联合调查、处置,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今年以来,房山区严格落实打击私挖盗采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私挖盗采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严厉打击一起,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并制定了《房山区群众举报私挖盗采问题线索奖励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私挖盗采工作宣传,调动群众参与打击私挖盗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根据房山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工作具体要求,对举报人举报单位或个人在房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举报内容
1、利用矿山修复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工程之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进行挖沙、取土、采石、掘矿的行为;
2、在山区丘陵、河道、高墙大院内或其他区域进行挖沙、取土、采石、掘矿的行为;
3、非法存储、偷运、销售、加工砂石料行为。
举报方式
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
举报电话:010-80392131;010-89356036
举报信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大街三号
(北京市房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队)(邮编:102488)
2、房山区水务局
举报电话:010-69383403
举报信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房山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邮编:102488)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最先实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后续再举报同一线索的其他举报人不再重复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后续举报人说明原因。
联名举报同一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个线索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个举报人通过不同方式、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重复奖励;
对于相关部门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者不如实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对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私挖盗采点位不明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举报线索时,相关部门已立案调查的,不予奖励;
经查证核实,举报内容不实的,不予奖励。
工作程序及奖励标准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房山区水务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接收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评定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情况报送至房山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工作专班办公室。由专班办公室核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委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举报人身份证件、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奖金金额根据发现现实问题的轻重,按照以下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发放:
奖励标准:
经核查,举报问题情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给予奖励5000至10000元。
经核查,举报问题情形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给予奖励2000至5000元。
经核查,举报问题情形较为轻微,未构成行政处罚标准的,给予奖励500至2000元。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受理举报的相关单位,要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情况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房山区群众举报私挖盗采问题线索奖励办法》由房山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