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但由于家暴具有隐秘性
加之“法不入家门”
“家丑不可外扬”等
沉疴陋习
导致家庭暴力时有发生
为了孩子、面子、观念、压力等
忍气吞声
并不能换来施暴者的悔改
不主动报告或寻求帮助
只会导致家庭暴力变本加厉
……
今天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5周年
房山法院民三庭法官冯淼
携手“京法巡回讲堂”和“普法巴士”
以“让我们一起对家暴说NO”为主题
结合实际案例
开启普法“云课堂”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妇联和街道工作人员
及社区居民
一起走进了直播间
案例一
子女出具证明 法院依法认定家暴
案情回顾
吴女士与陈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女现均已成年。
吴女士认为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陈先生经常因家庭琐事对自己采取家庭暴力,双方无共同语言,现夫妻感情明确已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
吴女士于2019年起诉陈先生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后吴女士又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判决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同时判决陈先生依法赔偿人身权利、情感损失、健康损失、精神摧残、生命权和自由权等损失费,特别要求陈先生给付身体和精神赔偿。
陈先生未到庭答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女士撤回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结合吴女士提交的子女证明、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陈先生多次对吴女士进行殴打。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吴女士与陈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吴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目前生活状况,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吴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陈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
关于房产问题,因吴女士主张暂不在本案中解决,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陈先生对吴女士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对要求被告因家暴行为需赔偿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支持了吴女士主张的人身、精神赔偿的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中,吴女士主张陈先生对其长期进行家庭暴力并主张身体、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最为有利的证据为子女的证明。
因此,法官认为应加大对反家暴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反家暴,使更多的公民自主加入到反家暴的队伍中。法官也提醒大家,要制止身边的家庭暴力,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作证,使家暴的受害者勇于维权,从而得到应有的补偿。
案例二
男子以妻子未生男孩为由家暴
法院:判离婚
案情回顾
朱某(女)与张某(男)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已成年。
朱某与张某于2013年3月曾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5月复婚。
朱某称,从二人结婚之初,就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特别是朱某生育女孩之后,张某受传宗接代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极深,怨恨朱某没有生育男孩,更是和朱某长期吵架,甚至打骂朱某。朱某不堪忍受张某的家庭暴力,才提出离婚。
之后,又迫于女儿的哀求及其他亲友的劝说朱某才与张某办理复婚。
本来期盼张某能够迷途知返,痛改前非,看着女儿的情面不再对朱某实施家暴。没有想到,张某仍然纠结于朱某没有生育男孩,对朱某进行家庭暴力,使朱某痛不欲生,难以正常生活。
2019年张某殴打朱某。朱某经医院诊断为眼外伤、眼睑瘀血、结膜下出血、结膜炎、视力下降、唇挫伤、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头皮挫伤等。朱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二人的女儿询问,二人的女儿亦称张某经常对朱某实施家暴,还曾致朱某手部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张某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因张某殴打朱某,导致离婚,张某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张某赔偿朱某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提示
一些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对救济渠道不了解;另一方面是部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容忍侵害行为的持续发生。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对家暴一定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家庭中一旦出现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还有较为隐蔽的语言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受害人应当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妇联等救助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预防或制止侵害行为。
课程结束后
进入答疑环节
冯淼法官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
给出了专业的回答
这节“反家暴”的普法讲座
也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一致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