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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路口打人拦车耍横?结局让人舒适!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15] 来源: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酒能助兴,亦能误事。偶尔小酌自是无妨,但若借酒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换来的必将是刑法严厉的惩处。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的典型案件:

  去年的一天傍晚,喝了不少的朱某某走在路上,突然开始无故殴打同行伙伴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右眼上、下眼睑皮下出血,右眼结膜下出血。

  随后朱某某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又无故扔、摔路边张某甲的菜摊,致菜摊上西红柿、羊角蜜、圆白菜损坏,并对张某甲进行追逐、殴打,造成张某甲耳外伤,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

  还没闹过瘾的朱某某,又开始对驾车路经此处的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进行拦截,并持砖头对王某乙进行追逐,打砸三人驾驶车辆。期间他还2次公然裸露下体。打砸造成王某甲车辆驾驶室一侧后视镜被打碎,王某乙车辆驾驶室一侧后视镜被掰折,张某乙左车窗玻璃和前机器盖子受损。

  最终,朱某某被检察官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7月15日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中,案发时正是下班时间,案发地处十字路口,附近有大片住宅,人流量、车流量较大,朱某某的上述行为已严重破坏了该公共区域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求。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大饮误事。喝酒这事儿必须量力而行,千万不要贪杯,更不能酒后滋事,以身试法。如若不然,结局只有冰冷的手铐和悔恨的泪水···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