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是第二十九届“世界水日”,也是第三十四届“中国水周”的开端。
今天上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与房山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开展“世界水日”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房山检察院干警向群众发放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品,介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群众公益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知识点
联合国确定2021年“世界水日”的主题是“珍惜水、爱护水”,我国今年“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
相关法律提示
地下水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0条明确,凡需开采地下水、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第69条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节约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8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地保护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有关规定,造成水环境污染且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下一步,房山检察院将以“河长+检长制”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为守护水资源、守护生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