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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动态】想找检察官打听案情?“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29] 来源: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您知道吗?检察院自己人也不能随便打听别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对于干预、插手、过问、说情、打招呼、反映情况等行为,检察人员通通都要如实记录报告,否则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和两高三部,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合称“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都说“三个规定”是约束司法人员的“紧箍咒”、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让我们看看大家对“三个规定”了解了多少呢?

  场景1

  老王的侄子因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于是老王找到在检察院工作的邻居小李想打听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并没有请托徇私帮忙,请问小李这个忙能帮吗?小李需要记录报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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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忙真不能帮!作为检察人员,小李应当明确拒绝老王的请求,并告知其可以通过登陆12309网站、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下载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或关注12309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情景2

  老张自己不是公职人员,找检察人员给案件当事人求情打招呼,检察人员应当怎么办?老张会被记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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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应当明确拒绝老张的请求,告知其检察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同时对老张请托一事如实记录报告。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记录报告。

  情景3

  老李属于机关领导干部,在审查起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向检察人员老赵请托说情,属于什么行为?老李和老赵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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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将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景4

  老刘向在检察院作临聘人员的外甥小李打听案情,小李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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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检察人员,小李应当明确拒绝老刘的请求,并如实记录报告。《实施办法》所称检察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情景5

  老孙托在检察院工作的老战友老张过问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不属于过问案件,老张应该怎么办?

  检察院的办公室需要装修,老王托在检察院工作的小刘帮忙,让自己的装修公司承包这项装修工程,小刘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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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情况检察人员老张和小刘均应明确拒绝,并且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情景6

  老王从检察院辞职后当律师,打电话邀请原单位的检察官朋友一起聚餐了解一下案情,请问应该赴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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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当赴约。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要了解案件情况,不要再想方设法找检察官说情打招呼走“后门儿”了!请关注我们正常反映问题的“前门”,通过12309检察服务、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了解问题。

  通过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更有信心!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需要您的支持与配合!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