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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山法院建立“四三五”工作法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实办好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18]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 || 房山法院建立“四三五”工作法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实办好

  9月15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五年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以期使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关注、支持和监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司法救助制度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保障民生的主要功能、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在市高院的领导下,房山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制度建设方面,参与制定了《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积极推动建立“四三五”工作法,即在程序上遵循联动、审核、调查、救助四环节,在具体工作中严把案由关、材料关、困难关,严格立案前准备、立案、审查、决定、发放五流程,确保步步规范。

  在“全院一体大联动机制”的基础上,房山法院不断完善“四联动”救助机制。对于涉及民生问题、救助金额高的案件,申请与北京高院联动救助,破解救助能力有限难题;在涉及民生等案件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与地方党委政法委联动救助;此外,还与社会机构(如基金会)合作建立了常态化公益联动救助机制。

  四联动救助机制的建立为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使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困难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2016年至今,房山法院秉承“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旗帜鲜明“讲救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五年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80件,救助困难群众31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100余万元。疫情初起,房山法院即首先探索实施“云救助”,实现了防疫效果和及时救助两不误。

  在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发布了追索抚养费、交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突出了被救助对象的特殊身份情况,同时结合救助标准、工作方式、办案效果等因素,充分体现救济、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示范样本。

  通过此次司法救助案例的发布,以期使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关注、支持和监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精细化司法需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01

  孪生姊妹申请抚养费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许氏孪生姊妹父亲智力残疾、母亲肢体残疾,全家依靠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生。

  2016年5月,父母经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姊妹二人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二人抚养费600元至18岁止。

  经执行,母亲支付部分抚养费后,其余15个月的抚养费一直无力支付。姊妹二人生活陷入困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氏姊妹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许氏姊妹二人9000元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产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本身也是特困群体。

  针对上述问题,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规定:

  “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对此类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民生的关怀。

  02

  张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张某被余某驾车撞伤,致张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腰椎及骶骨骨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六级。

  房山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伤残赔偿金11万元、余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

  因余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张某为治伤花费医疗费用11万余元,伤愈后患癫痫症,精神残疾一级,需其妻长期护理,一家三口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张某司法救助金25万元。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的高度危险性决定了其后果的严重性,受害人往往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致困;交通事故的多性性决定了因交通事故致困的普遍性,因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因交通事故致困明确规定为应予救助的范围。

  本案中,张某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不仅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妻子也因对其进行护理而无法正常工作,以致整个家庭生活困难。

  对张某进行了救助,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