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离婚并约定
二人婚前共同出资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离婚不到俩月
张女士突发疾病去世
对于第一套房的归属问题
李先生和曾经的岳父岳母发生了矛盾
李先生坚称
他和张女士是为了买二套房“假离婚”
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但两位老人认为
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
房子不再属于李先生
……
今天
房山法院的法官就带大家一起
看看这个案件
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2015年9月,李先生和女朋友张女士看中了一套90平米的二手房,房款226万元。
二人按照之前的计划,首付款115万元中,李先生负担80万元;张女士负担35万元,并以自己名义从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20万元。
一次性拿出80万元的首付款,对于刚工作没几年的李先生而言无疑是笔巨款。于是,李先生的父母拿出了半辈子的积蓄,帮了儿子一把。
之后,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还贷。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为二人按份共有,李先生占比60%,张女士占比40%。
2016年3月,李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想要孩子,张女士则认为要先把双方父母接到北京来养老,接父母来住就需要买个大房子。
此时,李先生的单位有福利分房,于是,李先生想和张女士办理离婚手续,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第二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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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前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一辆小汽车和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
之后,二人又签订一份《确认书》,确认上述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进行了公证。
虽然事后李先生称二人是“假离婚”,但黑纸白字,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法律和事实上是“真离婚”。
女方突发疾病离世
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共同支付了第二套房的定金2万元。
2017年4月5日,张女士因颅内感染住院,第二天不幸去世。
李先生办理完张女士的后事后,因为婚前与李女士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和自己的前岳父岳母发生分歧,李先生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两位老人起诉至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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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我俩无法承担购买二套房产时的高首付及高贷款利率,经咨询房产中介人员,我们决定以先‘假离婚’事后再复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有关购买二套房的相关规定。”
李先生在法庭上直言不讳,他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判决他和张女士的父母按份共有,分别为60%和40%。
张女士的父母反驳称,李先生所谓的“假离婚”只是他的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显示和买二套房有关。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确认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即便李先生所言属实,其离婚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即房屋确认归属张女士,但她已去世,遗产如何分割?两位老人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和李先生再次对簿公堂,要求李先生配合过户腾房。
而李先生也不甘心,认为涉案房屋有自己父母的心血,他也希望能够为父母拿回养老钱。
男方获80万元折价款
两位老人认为,他们是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女儿去世后有权继承该房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明确,张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而张女士的父母同意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故涉案房屋应由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各继承50%的份额,剩余贷款113万多元也由两位老人偿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票据,以及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还贷,为张女士支付医疗费用、购买墓地的丧葬费用等证明材料。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在登记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双方存在互相扶助的情形,而且涉案房屋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还贷,李先生在登记离婚后及张女士去世后仍偿还了部分贷款。另外,李先生为张女士支付了医药费,女方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李先生办理。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李先生亦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认为,在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继承的情况下,应当给付李先生适当的房屋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二人的出资数额、还贷情况,涉案房屋购买价格、剩余贷款,并参考同地区、同地段、同户型房屋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予以酌定。
2019年8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各继承50%份额,并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李先生协助两位老人过户登记。两位老人给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80万元。
法官释法
第二起案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是不是否定了二人离婚登记以及签订协议的效力呢?
判决结果并未否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效力,也并非否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判决男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并非认可了男方所说的‘假离婚’的情况,而是因男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女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以及女方去世后男方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等。
如果男方所称的“假离婚”的情形真的存在,那么男方和女方对于“假离婚”所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均存在过错,且其父母亦知晓该“假离婚”的情况下,仍要求将房屋作为女儿的全部遗产予以继承,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虽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但考虑到房价上涨等因素,这一份额少于按照房屋系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应当分得的财产金额,这也是男方为其所谓的“假离婚”所应承担的风险和后果,故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法官提示
鉴于房屋限购政策、车辆购买需取得购车指标的政策,部分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但实际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不能因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约定复婚等内容而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限制双方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虽然在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时,应当从该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予以审查,根据证据规则,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同时,因家庭生活有其私密性,主张非真实意识表示的一方较难提供相应的证据,因“假离婚”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只能双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