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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咬小狗,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06]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普法巴士 || 大狗咬小狗,谁担责?
  如今
  做有爱的“铲屎官”
  享受萌宠带来的欢乐时光
  已经是不少人的生活新风尚
  不论是为了消除孤寂
  还是出于娱乐目的
  宠物狗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
  都显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
  宠物狗在带来欢乐的同时
  也给部分人造成了麻烦
  如何文明养狗、依规养狗
  理应成为每个养狗人
  都应了解的法律知识
  今天
  我们就来聊聊日常生活中
  养狗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01
  车撞狗
  为何狗主人需要赔钱?
  案情简介 
  一天傍晚,王某遛自己的金毛犬,没有给金毛拴绳。当金毛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某的视线,随后金毛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某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某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后李某将受损的车辆送去修理,共花费七千余元。因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某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某不同意赔偿李某车辆损失。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王某也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汽车维修费七千余元。
  法官提示
  饲养动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是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
  任何动物,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的义务,并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同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所以外出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管理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携犬出户应束犬链,《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了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生活中遛狗人对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不文明现象,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趋势下,滋生的细菌,还会给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及时清除粪便,营造干净卫生的出行环境是每一个养狗人的责任。
  同时,养犬人在生活中也应避免出现犬只逃逸的情况。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家庭养犬应做好防护措施,如开关门时应避免犬只窜出或溜走;外出遛犬时,应系犬链并及时检查犬链的结实程度,防止外出拉扯时断裂,导致犬只失去控制。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犬只失踪,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02
  大型犬隔空一扑致人受伤
  狗主也得赔偿
  案情简介 
  某日,田某在小区附近的水泥路上牵着自家的泰迪犬遛弯时,适逢范某也在离此处不远的草地上遛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
  范某的阿拉斯加见到田某的泰迪后,欲扑向田某及泰迪所在方向,田某害怕,因躲闪而摔倒在水泥路上导致自己受伤。阿拉斯加犬与田某及泰迪均未接触。
  田某摔倒后,范某将其扶起,田某自行离去。
  事发后不久,田某的家属找到范某,称田某需要去医院进行治疗,范某遂同田某的家属一起带田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田某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
  后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1713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范某辩称,事发时,自家的阿拉斯加离原告有15米以上的距离,原告还没有走到自己跟前就摔倒了。自家的阿拉斯加犬与原告和原告的泰迪并没有接触,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且当天地面湿滑,原告摔倒的地方路面也高低不平。
  原告摔倒后,范某称自己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随后原告自行回家,当时原告的手并没有肿。
  当天11时许,原告的家属找到范某,说原告因为范某的阿拉斯加犬受伤。随后范某将原告带到医院去看病,为其垫付医疗费。医院的病历上写着原告是由于自己不慎摔伤,故范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得出户遛犬,即范某应对饲养该犬尽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
  范某未能尽到严格饲养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而导致田某因受到惊吓摔倒致伤,对田某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范某未能举证证明田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范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范某赔偿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宠物的种类也层出不穷。在饲养宠物时,应注意宠物是否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就养犬而言,因烈性犬或大型犬比普通犬只更具危险性,饲养人在饲养时应尽到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即严格饲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一旦认定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则不可以以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也即该条法律的归责原则为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所以建议养犬人一般不要饲养烈性犬,如藏獒、斗牛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等。
  至于大型犬,按照狗的身高和体重来分类,大型犬通常指体高在61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类,常见品种有:大白熊犬、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西伯利亚雪橇犬、美国斗牛犬等。
  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对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对于所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确因登记、年检等原因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上述案例中,范某违反了该条规定,将饲养的大型犬带出户,进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在饲养宠物前,一定要考虑清楚饲养的目的及自身的饲养能力,不要因一时冲动和喜好,随便选择宠物。依法饲养,才是真正将宠物当做我们的朋友。
  03
  大狗咬小狗,究竟是谁的错?
  案情简介 
  某日,刘某、张某一同在小区拴着狗绳遛狗时,周某的金毛犬从距离五米远处冲过来,咬住刘某的博美犬致其受伤。
  周某当时及时拽狗绳,但是被金毛拖拽摔跤,之后又拽绳,同时掰开金毛嘴,使其放开博美犬。
  刘某、张某将博美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共花费9709元。事发后,刘某就赔偿问题与周某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周某辩称,自己对刘某所说的事实认可,但是自家是金毛犬,当时刘某的博美狗叫了几声,金毛冲过去的时候,自己就拉狗绳了,还摔了一跤,起来后继续拉。金毛确实咬到了博美,但自己马上去掰开了金毛的嘴。周某认为刘某带狗去哪里看病,应该对自己进行告知,自己有知情权最终周某表示愿意承担三千到四千的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金毛造成刘某、张某的博美犬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张某对携带外出的博美犬束了狗绳,但离狗五米多远,未尽到看管犬的责任,因此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周某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张某对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由周某承担8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养犬人与犬距离五米远,显然犬只已经脱离了自身看管的合理范围,不能对其完全控制,构成重大过失。
  这提示我们,作为养狗人,即使束了狗绳,仍不能掉以轻心。若因管束不利具有过错,即使作为被侵权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外出溜犬时,一定要注意将犬只置于自身能够看管的合理范围内,方便及时进行管束。当我们外出遇见宠物狗时,应该避免故意伤害、逗弄宠物狗。
  当孩子外出时,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可肆意让其与宠物接触,一旦造成损害,则要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的责任。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