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世界水日丨保护水资源,公益诉讼检察与您同行
2022年3月22日是第三十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2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为“Groundwater-Making the Invisible Visible”(珍惜地下水,珍视隐藏的资源)。我国纪念2022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在第三十届“世界水日”,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联合开展“世界水日”主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向群众宣讲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水资源保护法规,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并发放了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品,进一步增进群众水资源保护意识和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活动现场照片
对于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旨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地下水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2、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3、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地下水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4、打击违法开采、污染地下水等地下水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房山区检察院将继续落实“检察+”模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用“检察蓝”守护“河湖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