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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鲸吞蚕食,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老师的“两面人生”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0] 来源: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贪婪和放纵是驱使人犯罪的“黑白无常”。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视之有度,用之有节。个别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老师因私欲驱使,触碰法律的底线,终获刑罚。勿以恶小而为之,也勿要对法律有所侥幸,莫让一失足成千古恨。

  【案情回顾】

  阿莲原是神马儿童美术中心(以下简称“美术中心”)的收费老师,负责课程销售和教务管理,因“不甘于现状”,便想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于是对美术中心免费赠课动起了歪心思,对学生的培训费打起了坏心眼,开启了自己的“两面人生”。“一面”是热情主动的收费老师,总是为学生家长推荐最好的学习方案;“一面”是贪欲私利的小人,截留学生学费为己用,侵占公司财物不上交。

  2016年至2019年,身为收费老师的阿莲先自行收取学生家长的学费,截留部分学费后伪造购课合同及钱款收据交给美术中心。个别学生家长为获得多赠课程,私自向阿莲缴纳课时学费,阿莲伪造购课合同后上报美术中心该学生家长仅购买75课时课程,并上交给美术中心1.5万元,私自截留了学生家长交给美术中心的5000元学费。阿莲采用这种方法,神不知鬼不觉地截留了美术中心钱款人民币8万余元。

  本案中,阿莲作为美术中心的收费老师,负责推销、录课收费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美术中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

  1.对于学生家长,报名校外培训机构以及缴费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小心,切莫将钱款转给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应当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写明课时、期限等主要合同条款,并留好相关收费发票等。

  2.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切不可自诩聪明,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揩油水”,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拿了小钱却断送前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何苦来哉?

  3.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的费用,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