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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快乐的“铲屎官”,也要做文明的养犬人哦!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1]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普法巴士 || 做快乐的“铲屎官”,也要做文明的养犬人哦!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宣传普及工作,主动回应群众的法律需求,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房山法院携手“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通过线上的方式开展“聊聊养狗那些事儿”主题普法宣传活动,讲述日常生活中养狗需要注意的问题。

  70余名房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居民参与了此次线上普法活动。

  活动中,长沟人民法庭干警左尚昆以《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为出发点,对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

  随后,左尚昆从饲养人、管理人出门遛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饲养犬只的品种范围、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三个方面,结合“车撞狗,为何狗主人赔钱”“大型犬做错了什么”“大狗咬小狗,究竟是谁的错”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依法依规、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的责任,文明饲养不仅是对自己和宠物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左尚昆呼吁广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文明养犬的法律知识带给身边的每个居民,共同携手打造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01

  出门遛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一天傍晚,王某在遛自己的金毛犬时,没有给金毛拴绳,当金毛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某的视线,后该金毛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某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后李某将受损的车辆送去修理,共花费七千余元。因为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某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某不同意赔偿李某车辆损失。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汽车维修费七千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金毛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王某也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饲养动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是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的义务,并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同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所以外出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管理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携犬出户应束犬链,《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了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生活中遛狗人对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不文明现象,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趋势下,滋生的细菌,还会给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不立即清除粪便还会因违反规定遭到行政处罚。

  及时清除粪便,营造干净卫生的出行环境是每一个养狗人的责任。

  同时,生活中也应避免出现犬只逃逸的情况。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家庭养犬应做好防护措施,如开关门时应避免犬只窜出或溜走;外出遛犬时,应系犬链,并及时检查犬链的结实程度,防止外出拉扯时断裂,导致犬只失去控制。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犬只失踪,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就应该爱犬,不得随意放弃,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02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管理义务

  案情简介

  某日,田某在小区附近的水泥路上牵着自家的泰迪犬遛犬时,适逢范某也在离此处不远的草地上遛犬,范某的犬为阿拉斯加雪橇犬,属于大型犬。

  范某的阿拉斯加见到田某的泰迪后,欲扑向田某及泰迪所在方向,田某害怕,因躲闪而摔倒在水泥路上导致自己受伤。阿拉斯加犬与田某及泰迪均未接触。

  田某摔倒后,范某将其扶起,田某自行离去。

  事发后不久,田某的家属找到范某,称田某需要去医院进行治疗,范某遂同田某的家属一起带田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田某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

  后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1713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范某辩称,事发时,自家的阿拉斯加犬离原告有15米以上的距离,原告还没有走到自己跟前就摔倒了。

  自家的阿拉斯加犬与原告和原告的泰迪并没有接触,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且当天地面湿滑,原告摔倒的地方路面也高低不平。

  原告摔倒后,范某称自己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随后原告自行回家,当时原告的手并没有肿。

  当天11时许,原告的家属找到范某,说原告因为范某的阿拉斯加犬受伤。随后范某将原告带到医院去看病,为其垫付医疗费。医院的病历上写着原告是由于自己不慎摔伤,故范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得出户遛犬,即范某应对饲养该犬尽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

  范某未能尽到严格饲养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而导致田某因受到惊吓摔倒致伤,对田某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范某未能举证证明田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范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范某赔偿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宠物的种类也层出不穷。在饲养宠物时,应注意宠物是否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就养犬而言,因烈性犬或大型犬比普通犬只更具危险性,饲养人在饲养时应尽到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即严格饲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一旦认定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则不可以以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也即该条法律的归责原则为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所以建议养犬人一般不要饲养烈性犬,如藏獒、斗牛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等。

  至于大型犬,按照狗的身高和体重来分类,大型犬通常指体高在61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类,常见品种有:大白熊犬、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西伯利亚雪橇犬、美国斗牛犬等。

  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对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对于所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确因登记、年检等原因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上述案例中,范某违反了该条规定,将饲养的大型犬带出户,进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在饲养宠物前,一定要考虑清楚饲养的目的及自身的饲养能力,不要因一时冲动和喜好,随便选择宠物。依法饲养,才是真正将宠物当做我们的朋友。

  03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刘某、张某一同在小区拴着狗绳遛狗时,周某的金毛犬从距离五米远处冲过来,咬住刘某的博美犬致其受伤。

  周某当时及时拽狗绳,但是被金毛拖拽摔跤,之后又拽绳,同时掰开金毛嘴,使其放开博美犬。

  刘某、张某将博美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共花费9709元。事发后,刘某就赔偿问题与周某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周某辩称,自己对刘某所说的事实认可,但是自家是金毛犬,当时刘某的博美狗叫了几声,金毛冲过去的时候,自己就拉狗绳了,还摔了一跤,起来后继续拉。金毛确实咬到了博美,但自己马上去掰开了金毛的嘴。周某认为刘某带狗去哪里看病,应该对自己进行告知,自己有知情权最终周某表示愿意承担三千到四千的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金毛造成刘某、张某的博美犬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张某对携带外出的博美犬束了狗绳,但离狗五米多远,未尽到看管犬的责任,因此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周某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张某对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由周某承担8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养犬人与犬距离五米远,显然犬只已经脱离了自身看管的合理范围,不能对其完全控制,构成重大过失。

  这提示我们,作为养狗人,即使束了狗绳,仍不能掉以轻心。若因管束不利具有过错,即使作为被侵权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外出溜犬时,一定要注意将犬只置于自身能够看管的合理范围内,方便及时进行管束。当我们外出遇见宠物狗时,应该避免故意伤害、逗弄宠物狗。

  当孩子外出时,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可肆意让其与宠物接触,一旦造成损害,则要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的责任。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