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房山

[以案说法]小区被隔离带分割,业主起诉索赔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李先生于5年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房山区某处限价商品房,并支付购房款。2017年李先生收房后发现,小区内搭建了围挡、铁栅栏、铁艺门、绿植等多项设施,将限价房与普通商品房隔离成了两个区域。

李先生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开发商设置围挡的行为,导致限价房的业主在事实上享受不到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等服务和权益。且铁栅栏堵塞了消防通道,致使小区次入口不符合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要求,留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到相关的管理、养护义务,对开发商违法建设的行为,未进行阻止、规劝,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对开发商围挡也存在过失。李先生要求开发商、物业公司将用于隔离的铁栅栏、围挡、铁艺门、绿植移除,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自交付房屋之日起至移除之日止的(按照每年3万元标准)损失。

被告开发商辩称,相关围墙是商品房业主建设的,不是开发商建设的,因此李先生要求开发商拆除,主体不适格。被告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时用于隔离的绿植就已经存在,没有移除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区限价房和普通商品房被铁栏杆、铁艺门、绿植等分割为两个区域。住建委接到小区业主举报后,认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之间使用铁栏杆及绿植分割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向开发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立即整改。开发商接到通知后未进行整改。涉案小区隔离设施未经规划审批,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现问题并正在行政处置过程中,在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生效行政行为之前,该事项不宜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因此李先生要求拆除铁栅栏、围挡、铁艺门、绿植的请求,应予驳回。

现涉案小区内的隔离设施在事实上妨碍了限价房业主对小区内较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权利,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酌定。物业公司合理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3万元损失。

法官提示

一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在建设时已经核定并公示,开发商也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确因实际需要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实际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管理区域内发布公告。同时,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表决程序应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此,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应符合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以方便管理为由自行用铁丝网等设施人为分割物业管理区域侵害业主共有权益。

业主在小区享有共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具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义务。业主的美好生活、居住环境由业主共同守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