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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共浴池洗浴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0年12月,冯某的父亲去往浴池洗浴,下午16时许,当地派出所通知冯某,其父在浴池中死亡。冯某称事故发生后,该浴池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推卸责任,其行为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困扰。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

被告浴池经营者辩称,该起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进行了后续的医疗、报警等措施,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和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认定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父的死亡与该过失有关。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某日下午13时许,原告父亲到被告所经营的“山庄洗浴”店进行洗浴,后被发现在浴池内死亡。被告的工作人员拨打120,并于当日16时许报警。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原告父亲死亡符合猝死,且其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经现场勘验,事发浴池进门处有“高血压、心脏病、饮酒后、皮肤病禁止入内”的标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龄大,走路不稳;案发时,涉案浴室内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名工作人员在给顾客搓澡,并未到浴池内查看。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老体弱、走路不稳,如允许其洗浴,应当进行特殊安全保障。而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合理安全服务,导致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父亲出现意外并进行救治,因此,被告对原告父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原告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亦应清楚浴池洗浴对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形下,仍进行洗浴,其对死亡亦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符合猝死,且已火化。结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负40%的责任,原告父亲有6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7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房山法院法官提示大众,浴池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巡视员、及时检查各项设施配置等,尽可能减少安全隐患。对于身体条件特殊的人群,尤其是老年群体,应事先对自身健康情况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在家人陪同下出行,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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