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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 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罚5000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24]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那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北京市房山区H镇某村村东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狩猎野兔。经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证明:北京市房山区H镇为禁猎区,那某多次在该镇使用夜间照明方法狩猎未经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批准,且夜间照明狩猎方法为禁用狩猎方法。2021年3月29日晚,那某在其位于本市房山区的暂住地被民警查获。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那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那某的犯罪情节,房山法院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照明器材一套(头盔一个、头灯一个、猎豹牌电瓶一个)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刑法中保护野生动物的一个重要罪名,是禁止他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使用特定的方法打猎,保护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本罪并不是绝对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而是将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该罪在犯罪构成上突出“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

法官提醒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另外,成立非法狩猎罪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为了规范狩猎活动,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狩猎主体、狩猎方法、狩猎工具及猎捕对象等的范围,行为人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非法狩猎,又是在特定区域或者使用特定方法,这种情况下是成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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