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初,高某通过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支付的方式,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75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饲养至2020年12月份,该苏卡达陆龟死亡,后高某使用环氧树脂胶将其制作成标本存放。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标本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核算价值为2500元/只。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房山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被判处的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被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是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方式,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一是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捕捉或者杀死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法官提醒,除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同样是犯罪行为,比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买卖象牙制品、犀角制品等。这些非法买卖、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管是用来当做文玩还是作为药材泡制药酒,在具有特定情节时也都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