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眼看剧 |《女士的品格》,不做职场和生育之间的选择题
俗话说“三个女人一台戏”,同处于一家公司的三位职场女性,她们年龄、经历、性格等各不相同,但却同时陷入人生困境,遭遇不同的职场与家庭难题,可喜的是,她们最终找到了正确的答案,活出了自我,这部戏就是《女士的品格》。
该剧聚焦新时代职场女性的“生存现状”,围绕职场女性的婚姻、生育、家庭等话题,反映了她们所面临的痛点难点,该剧还涉及诸多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让我们边追剧边学法,用法律捍卫女士的品格。
场景一
为迎合职场“潜”规则,商务部总监姚薇与综艺部导演程梁隐婚多年,在公司以“同事”相称,每天过着小心翼翼的“地下恋”生活。
姚薇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因担心遭遇生育歧视、职业地位边缘化,所以未将怀孕情况告知公司。
姚薇的做法如何定性?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与姚薇之间的劳动合同?
首先,女职工的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实质性的必然关系,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劳动者可以不告诉用人单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但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工作经验、健康情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
其次,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然而,隐瞒事实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负有告知义务则谈不上隐瞒。
因此,女职工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婚姻、生育情况,不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婚姻、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场景二
刘小溪因送孩子去医院,耽误了签约的最佳时机,导致公司损失几千万订单,商务部总裁许雯想要借此辞退刘小溪。许雯提出,公司在招聘员工时的条件之一就是五年之内没有生孩子的计划,刘小溪在事业上升期结婚生子,已是破坏公司规定。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入职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怀孕?用人单位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入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生育,这实质上是一种就业歧视的表现,侵犯了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和平等就业权,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40条为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第42条为经济性裁员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无法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辞退“三期”女职工。
但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也并不是无限制的,若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即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即便女职工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场景三
新晋宝妈刘小溪因怀孕生产和休假耽误了不少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也因此被公司调离原工作岗位,只能从事一些基础性的行政性工作,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均受到一定的打击。
现实生活中,不少女职工反映自己曾遇到过孕期被调岗降薪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6条还进一步提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生理因素影响,劳动能力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女职工如果不能完成怀孕之前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减轻工作量。在减轻工作量之后,如果女职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岗的措施。
而且,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进行调岗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孕期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但是即使进行了岗位调整,孕期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采取降薪的做法。
场景四
剧中刘小溪需要哺乳孩子大宝,因公司没有母婴室,刘小溪只能躲在公司库房吸奶。
面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该如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10条还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因此,用人单位应关注处于哺乳期女性职工的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哺乳环境条件,彰显人文关怀。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保障女职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或将哺乳1小时的工资予以扣除,对此,哺乳期女职工可采取投诉、举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她们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消除就业性别和生育歧视,积极主动关怀“三期”女职工,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活出自我的品格。